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就柳氮磺吡啶应用后肝损害医疗纠纷鉴定的出庭作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28日于XX因腰背髋骨胀痛到辽宁某附属医院就诊,诊断为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服药治疗。2011年7月25日,患者因乏力、食欲下降、全身黄染到沈阳市某人民医院就诊,以病毒性肝炎(乙型)、肝衰竭收住院治疗,未见好转,2011年10月27日在北京某医院行异体原位肝脏移植术。

【鉴定情况】

于XX入院情况,治疗过程,出院诊断,临床症状等各类客观文字,数据材料予以审阅,双方提供陈述意见,庭审笔录予以审阅,查阅有关文献,对医方的医疗行为分析如下: (一)医疗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2010版1004、403页记载:柳氮磺吡啶适应证:类风湿关节炎、幼年型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和银屑病关节炎。不良反应:1.血清磺胺吡啶及其代谢产物的浓度(20-40ug/ml)与毒性有关。浓度超过50ug/ml时具毒性,故应减少剂量,避免毒性反应。2.肝脏损害,可发生黄疸、肝功能减退,严重者可发生急性肝坏死。注意事项:肝、肾功能损害者慎用。 据病志记载于XX发现乙肝标示物20年,多次因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在沈阳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医方在2011-4-28日病志中记载:既往史,乙型肝炎,医方在未对患者进行肝功能检查的情况下,分三次开出柳氮磺吡啶共计15盒,可供服药约80天左右。柳氮磺吡啶应慎用于肝功损害患者,对患者长期患有的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医方未予重视,导致患者用药后肝损害加重。 (二)因果关系及参与度 孙玉凤主编《病毒性肝炎》289-290:慢性乙型肝炎病变的活动性与预后:活动性的病变肝组织呈融合坏死和桥样坏死,病程进展,病情多恶化。静止的病变有少数发生再活动,导致病变加重甚至发生肝衰竭。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于XX多年患有病毒性乙型肝病,自身疾病的发展变化与其最终行肝脏移植的结果具有主要的因果关系。 医方在2011-4-28日,201-5-19、2011-6-15日开柳氮磺吡啶时未对于XX的肝功能进行详细检查,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于XX服用柳氮磺吡啶后加重肝损害,与其行肝脏移植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出庭作证】

(一)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2016年6月13日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收到沈阳市某法院要求本案鉴定人于2016年6月28日出庭的通知书。鉴定人即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告知可以派李XX代表鉴定人出庭,法院同意,并确认出庭的具体时间、地点,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协商并确定出庭费及支付方式。 (二)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首先,鉴定人调取鉴定卷宗,温习了本案的委托鉴定经过和相关鉴定内容,为接受质询做好充分准备;其次,准备好出庭所需的相关资料:原始鉴定卷宗;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执业证明材料;与鉴定相关的专业技术材料。 (三)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庭审程序中的一个环节,鉴定人要服从法庭安排,遵守法庭纪律,注意行为举止。 2016年6月28,鉴定人李XX准时到达法院指定的法庭,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在等候区等待法庭通知。按照庭审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安排在开庭后的法庭调查阶段。鉴定人接到工作人员通知后进入法庭,在指定的席位就座。法官核实鉴定人身份,并要求出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执业资格证。法官询问后,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疑义。法官要求鉴定人如实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给予回答和说明。随后,法官依次询问原告、被告对此鉴定意见有何质疑。原告方表示无疑义。被告许XX代理律师向鉴定人提出质询: 被告律师:如果柳氮磺胺吡啶导致肝炎加重,应该是药物性肝损害。 鉴定人:关于药物性肝损害,《实用内科学》13版下册,2095页,柳氮磺胺吡啶是磺胺类药物,此药导致的肝损害是急性肝炎的表现,没有自身特异性表现。 被告律师:鉴定没有使用国家标准。 鉴定人:《临床用药须知》是药典,不是文献,具有权威性。 被告律师: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的药物应用,已经避免使用对乙肝病毒DNA有复制作用的药物妥抒,而使用了治疗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的常用药物柳氮磺胺吡啶。 鉴定人:根据文献报道,治疗此种疾病的药物有四类,柳氮磺胺吡啶属于第二类疾病缓解药物,柳氮磺胺吡啶在使用过程中一旦出现肝炎,应立即停药。医方在给患者用药过程中明知患者存在乙型肝炎,在使用该药时未检测肝功能,存在医疗过错。该疾病也可以选择第二类药物中的雷公藤,雷公藤无肝损害的不良反应。 柳氮磺胺吡啶没有导致药物性肝损害的报道。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收集了一篇关于柳氮磺胺吡啶导致药物性肝损害的报道 鉴定人完成出庭作证,离开法院。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最终,法院采信了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做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再审申请。本案宣判后,法院对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给予高度肯定,该案事实证明严密,证据评价恰当,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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