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侵权物品的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XX年XX月XX日,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上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对黑龙江省某市XX购物广场疑似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转委托该公司员工刘某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刘某称:“某市XX购物广场一家卖场的门店违法使用该公司商标标识,且店内所售上衣和裤子等部分商品的商标标识与该公司注册并使用系列商标标识相似,误导消费者,给商标使用权人的声誉和经济利益带来损害。”因此,为投诉及诉讼的需要,申请对该卖场疑似侵权的行为申请办理公证。 公证员对刘某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经核实上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合法注册使用了系列商标,且在核定的使用期限内。核准使用的商品包括衣服和裤子。刘某所提供的用以证明上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拥有注册商标合法使用权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等证件均真实有效。另外刘某还向公证员提交了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依据《商标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并告知其代理人刘某以购买者的身份到该卖场购买涉嫌侵权的商品,公证机构对其购买过程进行全程证据保全。 20XX年XX月XX日下午14时50分,公证员王某及公证员助理董某某、摄像师孙某某在当事人刘某的带领下,一同来到某正大购物广场一楼一处销售衣物的卖场,随同刘某参与整个购买取证过程。摄像师孙某某首先对该卖场的门店装潢标识进行了隐避拍照,随后公证人员对刘某在该店购买上衣、裤子的过程及相关交款、领取《售货凭证》、销售员为衣物打包的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摄像师进行了隐避拍照。最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刘某将购买的衣物带回公证处,摄像师对衣物外观状况及商标、合格证等附件进行了细致的拍照,公证员助理董某某将本次购买的衣物重新打包并粘贴上公证处封条,封存后的衣物暂时保存于公证处。公证员王某及时补记了现场《工作记录》,记清了本次取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证据名称、数量及购买过程等内容。公证人员、摄像师和申请人均在《工作记录》上签名。刘某将领取的《售货凭证》原件交由公证处存档,并依据办证程序,于次日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黑X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上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北京市XX区XX号X楼。 委托代理人: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号: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现住北京市XX区XX大街X号院X号楼X单元XX号。 转委托代理人:刘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编号:XXXX,现住北京市XX区XX楼。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公证 申请人的代理人刘X来我处称:“黑龙江省某市XX购物广场内一处卖场的门店违法使用该公司商标标识,且店内所售上衣和裤子等部分商品的商标标识与上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的系列商标标识相似,误导消费者,给商标使用权人的声誉和经济利益带来损害”。因此,为投诉及诉讼的需要,于二OXX年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对其购买侵权商品的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董某某、摄像师孙某某及申请人的代理人刘某于二OXX年X月XX日下午十四时五十分到达位于某市XX购物广场一楼卖场。在进入该卖场前,摄像师孙某某对该卖场的门店装潢标识进行了隐避拍照,然后刘某以顾客的身份向卖场售货员表达了欲购买羽绒服上衣和休闲裤各一件的要求,售货员向刘某介绍了商品,刘某经过试穿,购买了羽绒服上衣和休闲裤各一件。其中所购羽绒服上衣颜色为深灰色,款式为夹克式。上衣合格证标签完好,合格证上显示商品名称为“羽绒服”,货号为XXXX,标签上显示的商标图案为“XXXX”;所购休闲裤颜色为深灰色,休闲裤标签完好,合格证上显示商品名称为“休闲裤”,货号为XXXX,标签上显示的商标图案为“XXXX”。刘某在XX购物广场收银台交付了货款共计人民币XXXX元,收银员为刘某出具了《售货凭证》一份。随后,该卖场售货员为刘某打包了所购买的商品,公证人员、摄像师及刘某走出了该卖场。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刘某将购买的上述衣物带回公证处。摄像师孙某某对衣服、裤子及附带的商品标签、合格证、商标图案进行了拍照,共拍摄照片15张。公证员助理董某某对衣物进行了打包并粘贴公证处封条。封好后,衣物暂时保存于公证处。本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董某某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整个保全过程至该日下午16时10分结束。本公证员对上述保全过程补记了《工作记录》一份共一页。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申请人、公证员、公证员助理、摄像师、记录人的签名均属实。本公证书后所附照片(共15张)为摄像师在现场拍摄所得,均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1、《工作记录》一份共一页; 2、《售货凭证》复印件一份; 3、照片15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绥化市绥化公证处 公证员 二0XX年X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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