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王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87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河北省馆陶县人。2011年3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25年3月25日止。2011年5月16日被交付河北省邯郸监狱执行刑罚。2014年10月13日,由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6年8月17日,由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23年3月25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20日,依照《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要求,所在监区包组警察因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王某某提请减刑。同日,邯郸监狱六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讨论认为,王某某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考核表扬3次,考核记功3次,2016、2017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可以为其提请减刑。同时,在案发后王某某与同案犯亲属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监区全体人民警察一致同意为王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2018年4月20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监区全体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王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经监区公示3天,在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及服刑人员的异议后,六监区将提请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8年6月22日,邯郸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时结合罪犯王某某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各方面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六条规定,邯郸监狱刑罚执行科建议对王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2018年10月3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王某某交付执行后,在服刑过程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提请减刑的条件,且在案发后王某某与同案犯亲属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同意刑罚执行科的建议,作出对王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的意见。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结束后,监狱根据司法部《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未收到任何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的异议后,将王某某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报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经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案件办理程序合法依规,同意邯郸监狱的减刑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1月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王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王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且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因此,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对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的决定。邯郸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部《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将案卷报送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1月28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4刑更550号裁定书,认为王某某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考虑到其所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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