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陈某自谋职业协议书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2011年进入某部队服役,在部队期间担任司机兼操作手, 2015年转业。由于安置的工作岗位不理想,兜兜转转好几次,考虑到自己在部队学习到的驾驶技能,也算有一技之长,陈某决定与退伍军人事务局签订《转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自谋职业,依靠自身努力,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创造美好生活努力奋斗。因涉及到一次性退役金和经济补助金的发放问题,双方经协商后,一致决定到公证处办理协议书公证,在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后,退伍军人事务局将陈某的一次性退役金和经济补助金及时发放到陈某的银行卡中,陈某表示将用这笔款作为启动资金,开启自己的新生活。 退役与现役是军人人生的不同阶段。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做好了,作用发挥好了,个人价值得到较好实现,不仅对退役军人自身和家庭具有“安神定心”作用,也有利于解除广大现役军人的后顾之忧,促进他们安心服役,有效履行新时代军队的崇高使命,有利于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积极投身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真正把国防潜力转化为国防实力。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闽龙证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龙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机构地址: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某路某号; 负责人:曾某某 乙方:陈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龙海市程溪镇某路某号 公证事项:转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0二0年八月七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转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转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签订《转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福建省龙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负责人曾某某与乙方陈某于二0二0年八月七日签订了前面的《转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有关规定,协议书上当事人的签名、印章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龙海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二0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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