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丁某,男,1974年4月出生,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均在福建省浦城县,2017年11月21日,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2017年12月14日,丁某到福建省浦城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根据司法部《社区矫正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南平市司法局《开展社区矫正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2019年3月,浦城县司法局在全县开展社区矫正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活动,司法所在对丁某开展走访和个别谈话教时未主动向坦白违规外出行为。3月12日,司法所联合当地派出所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自2018年10月份以来的出行、住宿等相关信息进行全面比对时,发现丁某在2018年10月7日使用本人身份证在异地有1条住宿记录。 2019年3月12日上午,县社区矫正机构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就丁某异地住宿情况分别向丁某的监护人岳母和所在村村主任进行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当日下午,县司法局通知丁某到矫正中心接受调查,丁某向工作人员并主动交代了2018年10月7日未假外出的违规行为。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为严明纪律,确保社区矫正监管秩序,督促社区服刑人员丁某转变思想、改正错误,2019年3月12日,司法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以及《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一条等规定,向浦城县司法局报送《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并附各项证据材料,提请对丁某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浦城县司法局经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及分管领导批准,于2019年3月18向浦城县公安局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丁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浦城县公安局接到司法局的处罚建议后,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对丁某行政拘留6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浦城县司法局。2019年4月16日丁某被送至浦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期限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止。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2019年4月23日,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时,对丁某进行了训诫教育,并询问了丁某在拘留所期间的反思以及今后社区矫正的态度,形成谈话记录。本次治安管理处罚对丁某震慑效果明显,丁某在思想认识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他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当场保证一定记住这次的教训,认真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规定,严格服从司法所的管理。 (五)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对丁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全过程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2019年3月18日,浦城县司法局建议浦城县公安局给予丁某治安管理处罚的同时,将《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抄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4月16日,浦城县公安局作出对丁某《行政处罚决定书》,浦城县司法局也及时将该决定书报送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9年4月23日,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时,对丁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服刑意识不强,对社区矫正监管不重视,矫正期间仍以身试法,最终被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例进行通报,告诫全体社区服刑人员以此为戒,从中吸取教训,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若不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可能面临警告、治安管理处罚直至收监执行的严重后果。 县司法局将此案例编辑成简报下发给辖区19个司法所,并由司法所对本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要求社区服刑人员以此为戒。警示教育在全县社区服刑人员中起到了较好的正面教育作用。
【小结】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奖惩是开展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有效保障,没有奖惩机制的激励和威慑,各项监督管理措施就难以落实。治安管理处罚措施位于警告与撤销缓刑二者之间,甚至可以说是从社区矫正到收监执行的一个“分水岭”。通过对不服从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措施,不仅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避免更严重情况发生,而且彰显了社区矫正“宽严相济”的管理措施,有力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