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钱某某,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钱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4日被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止,2016年7月20日入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钱某某在服刑期间,因患病,监狱按程序审批后委托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保外就医病情诊断医院)对其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2017年2月8日,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出具病情诊断书,诊断钱某某患:1.原发性高血压3级 很高危组;2.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三条第4款规定。为此监狱启动程序对其办理保外就医,但在社会影响调查评估环节,钱某某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兴仁县司法局于2017年7月30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1.罪犯钱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居住地社会表现较差,且多次实施犯罪,盗窃数额巨大,且系主犯;2.罪犯钱某某所侵害的对象为农村办理婚丧嫁娶的村民,民愤极大,且至今未消除;3.财产刑未履行,故不同意罪犯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为此,监狱终止对钱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3月26日,鉴于钱某某的病情加重,其所属监区再次提出对其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的建议,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于2018年3月28日再次委托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对其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并送钱某某到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4月11日,贵州省司法警察医院再次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钱某某患:1.原发性高血压3级 很高危;2.多发性脑梗死;3高血压肾损害 慢性肾功能不全 肾性贫血,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三条第4款规定。鉴于钱某某病情严重,狱内医疗条件难以对其进行救治,监狱决定再次依法启动程序对其办理保外就医。2018年4月23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钱某某的妻子符合保证人条件,审查确定其为钱某某保外就医保证人。同日,经钱某某所属监区干警集体研究,认为钱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当日,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查,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刑罚执行科审核。刑罚执行科审核过程中,充分考虑上次司法局不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于2018年4月25日派干警到钱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和司法所进行沟通,并将钱某某的相关情况录成视频,现场放给司法局、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观看。司法局、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视频直观了解该犯的情况后,给予了大力的支持,于2018年4月26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同意接收钱某某为社区矫正对象。2018年5月16日,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钱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评审结果进行了为期三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异议。经征求驻监检察机关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意见,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26日出具检察意见书,同意监狱对钱某某报请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7月2日,经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进行审议,决定对钱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同时,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抄送驻监检察机关。
【案件办理结果】
省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后,刑罚执行处和生活卫生处分别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审核把关,并召开处务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和研究,经审核:实体和程序均符合规定,材料完整,报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决定。2018年8月3日,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8月7日,监狱将钱某某押送至居住地,与兴仁县司法局办理移交手续,依法纳入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