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杨某某,男,1937年10月4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因运输毒品罪于2008年6月5日经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8年7月7日入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于2010年11月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13年11月6日经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6年8月27日经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现刑期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7月30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因患严重疾病,其所属监区于2018年7月19日提出对其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的建议,同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后,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委托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保外就医病情诊断医院)对其进行保外就医病情诊断。贵州省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18年8月8日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罪犯杨某某患:1、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组);2、外周动脉硬化,颈动脉斑块;3、冠心病、心肌缺血;4、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5、慢性肾功能不全,其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之规定。鉴于狱内医疗条件难以对其进行有效救治,监狱决定启动程序对其办理保外就医。 2018年9月10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罪犯杨某某之女符合保证人条件,同意其作为罪犯杨某某保外就医的保证人。2018年9月17日,罪犯杨某某所属分监区召开民警集体会议研究,认为罪犯杨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对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9月19日,该犯所属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在进行审查时,考虑到该犯已81岁,年龄较大的实际情况,主动与该犯拟暂予监外执行居住地织金县司法局进行电话联系,将该犯详细情况告知织金县司法局,针对该犯户籍地司法所没有监管工作人员的具体情况,监狱通过积极与织金县司法局沟通协调,取得了织金县司法局的大力支持,同意如该犯获批暂予监外执行,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对其进行直接管理。2018年10月22日,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对罪犯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公示3个工作日,未收到异议。后监狱将案件材料报送驻监检察机关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2018年11月9日,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杨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检察意见。2018年11月22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进行审议,经审议,决定对罪犯杨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同时,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抄送驻监检察机关。
【案件办理结果】
省监狱管理局收到监狱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后,刑罚执行处和生活卫生处分别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审核把关,并召开处务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和研究,经审核:实体和程序均符合规定,材料完整,报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决定。2018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罪犯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12月4日,监狱将罪犯杨某某押送至居住地,与织金县司法局办理移交手续,依法纳入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