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都某伤残等级重新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4日,在滁州市凤阳路某处发生交通事故,被鉴定人都某在事故中受伤,经滁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现治疗终结。 经合肥某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对方及保险机构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为解决此问题,滁州市某法院委托我所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对都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学重新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2018年4月24日至5月15日住院病历。 因臀部外伤肿痛6小时余入院。查体:神志清,精神可,右侧髋部疼痛,局部压痛(+),右髋关节因疼痛拒绝活动。髋部CT示:右侧坐骨支骨折。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给予活血化瘀、消肿止痛、促进骨折愈合等对症治疗。 出院诊断:坐骨支骨折。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按照《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进行阅片。 2. 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步入检查室,神志清楚,回答切题,检查合作。 五官端正;颈、胸、腹未见异常;左肩关节活动稍受限;骨盆挤压分离试验(±),右髋关节活动受限,活动度(括弧内为左髋关节活动度)为:前屈100o(130o),伸展10o(15o),外展25o(30o),内收25o(30o),外旋25o(35o),内旋30o(35o);其他肢体及关节未见明显异常。 阅片所见:2018年4月24日,滁州市某医院CT片示:右侧坐骨支见低密度线影,骨皮质不连续,断端稍移位,余骨质未见明显骨折征象。2018年6月4日,滁州市某医院CT片示:右侧坐骨支骨折。2018年8月1日,某中西医骨伤医院X片示:右侧坐骨支骨折后复查,现骨折处见骨痂影,骨盆两侧闭孔形态对称,未见明显畸形愈合。2019年3月13日某人民医院CT片示:右侧耻骨下支骨皮质稍变形,见骨痂形成。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现有材料,包括病历及影像学资料,结合本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都某因车祸致右侧坐骨支骨折。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给予活血化瘀、消肿止痛、促进骨折愈合等对症治疗。结合本所法医学检验和阅片,分析认为右侧坐骨支骨折诊断成立,右侧坐骨支骨折处见骨痂影,并未出现骨盆骨折畸形愈合的情况,且单纯坐骨支骨折对髋关节活动影响较小。目前检查:右髋关节活动受限,经法医学计算右髋关节功能丧失22.1%(尚未达25%),符合单纯坐骨支骨折对髋关节活动影响较小的理论依据。 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相关条款之规定,被鉴定人都某因交通事故所致的右侧坐骨支骨折、右髋关节功能丧失22.1%尚未达到伤残程度等级评定。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都某因交通事故所致的右侧坐骨支骨折、右髋关节功能丧失22.1%尚未达到伤残程度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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