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7日,家住外地的魏某、李某来到公证处,要求与熊某、刘某一起办理二手房转让合同公证。公证员在接待、询问的过程中了解到,卖方出售的房屋是通过银行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抵押在银行无法取出,因此买方担心在交付购房款后不能如期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而卖方的担心则在于办理完不动产变更登记之后买方拖欠购房款。双方基于避免纠纷的目的,要求办理二手房转让合同公证。 公证员在详细了解情况后向当事人魏某、李某、熊某、刘某提出了几点建议:1、对双方签订的二手房转让合同进行公证,保证合同的有效性,避免因其中任意一方违约而造成损失。2、建议买方将部分购房款提存于公证处,待不动产变更登记完成后卖方再来提取。这样既可以避免卖方不及时解除抵押、办理过户手续的问题,又可以解除卖方对办理完变更登记后无法实现债权的担忧。3、由于卖方不是韶山本地人,往来办理各种手续很不方便,因此建议卖方委托在当地的朋友代为办理解除抵押和不动产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四位当事人在听过公证员的建议后当即决定办理这三个公证。 公证处在接受申请后,对当事人提供的资料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并对房屋的权属、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情况等的真实性进行了核查,完成了前期准备工作。 在办理了二手房转让合同公证后,买方将百分之三十的购房款交与卖方用于结清银行按揭贷款,同时将余下部分购房款提存于公证处。受委托人在办理完解除抵押手续,完成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后,按照事先的约定,向公证处提交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公证人员向合同双方核实后,将提存款打入卖方账户。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市场经济自由度越来越高,但是随之而来的各种风险也在逐渐提高。尤其是在买卖房屋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容易因彼此不信任而导致交易无法完成,而市场经济开放的程度也容易导致违约行为的产生。公证机构以“组合拳”的方式介入不仅可以降低违约行为的发生,也能够有效的解决买卖双方相互不信任的问题,促进市场经济健康、积极的发展。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卖方):魏XX(姓名),男,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李XX(姓名),女,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乙方(买方):熊X(姓名),男,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刘XX(姓名),女,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房屋买卖合同 甲、乙双方于XX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甲方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位于XX市XX镇XX(小区)X栋XX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房权证XX字第XX号,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现甲方自愿将该房屋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X拾X万X仟XX零X元整(XXX元)。甲、乙双方同意将上述购房款人民币X拾X万X仟XX零X元整(XXX元)提存于XX公证处,待房屋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并经乙方确认后,甲方到XX公证处领取上述提存款。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就违约责任在合同中作了明确的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乙双方于XX年X月XX日在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手印属实。 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韶山市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月XX日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熊X(姓名),男,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刘XX(姓名),女,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关系人:魏XX(姓名),男,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李XX(姓名),女,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提存 兹证明熊X、刘XX于XX年X月XX日,将应交付给魏XX、李XX的购房款X万X千X百X元提交于我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韶山市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月XX日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魏X(姓名),男,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李XX(姓名),女,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魏X、李XX于XX年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并捺其右手大拇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魏X、李XX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韶山市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