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市某村村委会接受秦某遗产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日,秦A拿着秦某生前的存折来到益阳市银鑫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声称:秦某于2018年2月17日死亡,生前在银行遗留有存款人民币3594.51元,秦A是秦某的堂弟,是秦某唯一的亲人。秦A要求一人继承该存款。 承办公证员经询问秦A后得知:秦某因眼疾一生没有娶妻,无子女,无兄弟姐妹,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早已死亡。秦某生前是某村五保户,一直由村委照顾,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其生活能够自理时一人独居,生活不能自理时被村委安排在敬老院养老,死后亦由村委负责安葬。因秦某性格孤僻,拒绝秦A的照顾,故住在同村的秦A对秦某没有尽较多的扶养义务。秦某生前未订立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 承办公证员在了解上述情况后告知秦A: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秦某生前未立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则秦某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即遗产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的兄弟姐妹只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秦A作为秦某的堂弟不属于第一、二顺序继承人范围。而秦A对秦某没有较多的扶养,故秦A对秦某的遗产没有继承权,也就不能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若秦某没有第一、二顺序继承人,则秦某的上述存款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故秦某的上述遗产应归秦某生前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即某村村委会所有,只有某村村委会才有权办理接受上述遗产的公证。 第二天,某村村委会主任秦B在秦A的陪同下来到公证处,代表某村委会申请办理接受遗产公证,并提供了秦某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由本村委会出具的秦某亲属关系和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经询问秦B和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承办公证员初步确认秦A此前的陈述属实,并进一步了解到秦某生前未与村委会、镇政府签订涉及秦某遗产归属的供养协议,但办理了农村五保供养证,其供养费和安葬费均由村委会支付。承办公证员经登录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到秦某无公证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记录后,受理了村委会接受遗产的公证申请。随后,承办公证员要求秦B代表村委会作出秦某生前未曾结婚的书面承诺。 秦某上述存款未超过5万元,属于适用简易办证程序的小额遗产,银鑫公证处规定必须只能让当事人跑一次。但单凭秦B的陈述、承诺和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确认秦某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必须再向有关人员、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公证处在不增加当事人办证费用和举证负担的前提下,决定为当事人上门搜集材料。 当天下午,承办公证员来到秦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经查询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秦某的户成员信息中没有亲属信息,派出所也证实了秦某没有其他亲属。然后,公证处指派专人到益阳市民政局登录湖南省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到了秦某生前确无婚姻登记记录信息。承办公证员根据实地核实和信息系统查询的结果,结合秦B提供的证明材料、书面承诺以及秦A、秦B的陈述,确认了秦某生前未婚且无第一、二顺序继承人、无对其扶养较多的其他人等事实,便依法为某村村委会出具了接受遗产的公证书。秦B代表村委会凭公证书顺利地领取到了秦某的上述存款遗产。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益阳市XXX镇XXX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湖南省益阳市XXX镇XXX村,组织机构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秦B,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湖南省益阳市XX区XXX镇XXX村XXX村民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职务:主任。 关系人: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生前住址:湖南省益阳市XX区XXXX镇XXX村XXX村民组X号。 公证事项:接受遗产 申请人益阳市XXX镇XXX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秦B因申请人接受关系人秦某的遗产,于二O一八年三月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接受遗产公证,并提供了以下主要证明材料: 1、申请人益阳市XXX镇XXX村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秦B的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3、被继承人秦某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亲属关系和婚姻状况证明、农村五保供养证;4、秦某名下的存折一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接受遗产公证的意义、合法继承人的范围、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归属、接受遗产人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且承诺如果陈述和提供的证明材料有虚假或者有遗漏,对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本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对申请人、证人秦A(男,公民身份号码:XXX。系秦某的堂弟、益阳市XXX镇XXX村村民)以及有关人员、有关单位进行了核实,并经查询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湖南省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现确认如下事实: 一、关系人秦某于二O一八年二月十七日因病在湖南省益阳市死亡。 二、关系人秦某生前遗留的个人财产为存款人民币叁仟伍佰玖拾肆元伍角壹分(¥3594.51),现存益阳市XXX邮政储蓄点,账号为6056XXX。 三、据证人秦A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秦B称:关系人秦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申请人和证人对秦某生前无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事实均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经本公证员登录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亦未发现关系人秦某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 四、关系人秦某生前未婚、无子女、无兄弟姐妹。秦某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具体死亡时间均不详)。 五、关系人秦某生前系益阳市XXX镇XXX村村民,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由村委会负责生养死葬,但未与村委会、镇政府签订涉及秦某遗产处分的供养协议。 六、现秦B表示益阳市XXX镇XXX村村民委员会要求接受关系人秦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关系人秦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财产全部为秦某的遗产。因秦某生前未婚、无子女、无兄弟姐妹,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故秦某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一、二顺序继承人。又因秦某生前无继承人以外对其扶养较多的人,故上述遗产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 现因关系人秦某生前系益阳市XXX镇XXX村村民,并由该村委会负责生养死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关系人秦某的上述遗产归秦某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即益阳市XXX镇XXX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益阳市XXX镇XXX村村民委员会接受上述遗产的权利由其法定代表人秦B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益阳市银鑫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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