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陆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陆某某,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贵州水城县人,初中文化,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8月10日经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水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黔六中刑三终字第001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期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于2015年11月17日送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经初审,罪犯陆某某,不属于法律禁止假释的情形,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该犯已退缴全部赃款,在服刑期间积极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伏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获表扬一个;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表扬一个,确有悔改表现。经分监区、监区、监狱逐级进行综合评估,认定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经监狱评估认定该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后,发函委托水城县司法局对该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水城县司法局回函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 2017年9月5日,贵州省六盘水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陆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陆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 陆某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同时,社区矫正机关回函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分监区会议建议依法对罪犯陆某某提请假释。 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陆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陆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陆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陆某某符合假释条件,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陆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陆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依法提请罪犯陆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依法作出裁定,对罪犯陆某某予以假释。 该案件典型之处:一是严格把握罪犯假释的法定条件,并将罪犯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作为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要件;二是监狱认真做好罪犯再犯罪危险性评估,且将委托社区矫正机关对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作为必要程序;三是严格落实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狱内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的“五审核一公示”程序规定,以程序公正确保实体公正。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