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3日,陆某某夫妻在亲戚的陪同下来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法律援助中心,反映了其儿子陆某为救他人不幸身亡,希望寻求法律帮助。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向其询问了基本情况,了解到陆某于2018年4月1日,与朋友相约到水库游玩。由于同行人徐某某落水呼救,陆某不顾自身安危救起徐某某之后,自己却不幸溺水身亡。虽然案件具体细节情况不明,但援助中心工作人员通过初步判断认为,陆某某夫妻所述符合见义勇为的情形,建议其先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确认见义勇为的行为。并告知后续可以对其提供法律援助。 2018年5月初,陆某某夫妻再次来到上虞区法律援助中心,告知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已经确认陆某行为系见义勇为,同时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办事处已为陆某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然而令陆某某夫妻感到无助的是,徐某某及其父母在陆某死亡后不久就失去了联系,陆某一家的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并指派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慧萍承办该案,为陆某因见义勇为行为受损的合法权益起诉维权。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尽职尽责地开展了诉前准备工作:一是向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百官街道派出所调取证据材料,并指导当事人收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二是进行案情分析明确被告和诉讼标的。由于本案中同行人员较多,需要明确同行人员是否存在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援助律师仔细分析所有证据材料后,认为本案法律关系清晰,补偿责任指向的被告也很明确。关于赔偿金额也在证据的基础上参照城镇标准进行计算,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对于被告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了解。由于被告未成年,自身并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所以被告一家的经济基础和偿付能力是最终影响案件办理实际效果的重要因素。援助律师遂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联系了解被告家所在乡镇的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实地走访了解情况。得知被告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要求一次性偿付的确超出其家庭的承担范围。 2018年5月20日,援助律师代理原告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徐某某及其父母在受益范围内补偿原告。2018年8月6日,案件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对陆某见义勇为的事实并无异议,但就陆某一家实际损失的计算标准,被告认为应按农村标准进行计算。对此,援助律师在法庭上列明了各种有效证据证明了陆某父母长期居住在梁湖街道。同时据理力争,发表了针锋相对的代理意见,阐明了陆某父母长期在上虞居住,又在工厂打工,以非农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不管从事实还是从法理出发,都符合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本案最终在法院的组织调解下,根据双方的证据情况及被告父母的偿付能力,综合衡量,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徐某某及其父母共同补偿原告陆某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0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至2023年12月期间分六期付清。 2018年9月18日,上虞区人民政府为陆某记三等功,并授予其绍兴市上虞区见义勇为勇士称号。
【案件点评】
陆某见义勇为,维护了他人的生命安全,但自己因见义勇为而死亡给他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而本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告却无动于衷。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陆某见义勇为是无私的,不求回报的。法律是公平的,维护社会正义的。见义勇为是一种无偿的、善意的人道主义行为,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法律明文规定,见义勇为者有向侵权者和受益人追偿的权利。法律援助制度亦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受损需要维权的情形开通了绿色维权通道。陆某父母的正当权益正是通过法律援助的形式得到了维护。本案的办理,在保障合法权益、匡正社会风气等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