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司机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法医毒物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5日15时35分许,沈XX驾驶二轮电动车与路阳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宝汝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沈XX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2022年1月25日18时10分,xx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法医提取沈XX心血。2022年1月27日xx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我所对沈XX血液(心血)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 对照2021年下发《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方法业务指引》,对送检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送检血样进行审核后,发现送检血液外密封无拆封破坏,血样量满足检测要求,无凝固或严重腐败现象等不符合法律及有关程序规定情形,予以受理。

【鉴定过程】

检验方法:《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842-2019,仪器设备:采用Agilent8890型号顶空气相色谱仪配双FID顶空自动进样器对检材进行分析。当天仪器各项指标正常,以乙醇峰面积与内标物峰面积比乙醇浓度做校准曲线,配备20、50、80、100、200、300、400mg/100mL系列浓度的乙醇标准溶液0.10mL及叔丁醇内标液0.5mL,分别加入样品瓶内,用系列浓度的标准溶液检测中的乙醇与叔丁醇峰面积之比对乙醇质量浓度进行线性回归,得出线性方程,校准曲线的线性相关系数r值为0.99995,校准曲线有效。检测案件样品同时,添加了空白血样及阳性对照血样。

【分析说明】

根据保留时间进行定性分析。空白和添加样品正常,空白样品中未出现乙醇的色谱峰为正常;案件样品的叔丁醇色谱峰正常,而无乙醇的色谱峰时,则认定案件样品的乙醇检验结果为阴性。本所Agilent8890型号顶空气相色谱仪配双FID顶空自动进样器,分别为:DB-BAC1(30m×0.32mm×1.8μm)毛细管柱;DB-BAC2(30m×0.32mm×1.2μm)毛细管柱;添加样品中前柱乙醇的保留时间为1.712;添加样品中后柱乙醇的保留时间为1.724,案件样品前柱及后柱乙醇在此两个保留时间±2%时间段内均未出现,同时叔丁醇峰保留时间正常,分析说明案件样品中未含有乙醇。 根据《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842-2019)测定血液中乙醇的检出限为1mg/100mL,测定血液中乙醇的定量限为5mg/100mL,案件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两次平行测定结果均为C₁0mg/100mL和C₂0mg/100mL,符合《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842-2019)定量结果评价要求,测定结果有效后计算两份血液样品浓度的平均值0mg/100mL,作为鉴定意见。 检测后检测结果详见下表: 检材名称 浓度(mg/100mL) 检测值(mg/100mL) 相对相差% 阴性对照 0 0 0 阳性对照 47 46.55 0.96 检材名称 C₁ (mg/100mL) C₂ (mg/100mL) 平均数 (mg/100mL) 相对相差% 沈某某 送检血液 0.00 0.00 0.00 /

【鉴定意见】

送检沈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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