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0日19时20分许,严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324省道行驶时,与对向三轮汽车发生碰撞,两车受损。严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22年2月16日10时40分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医于某某医院太平间提取严某某心血,冷冻保存。 2022年2月17日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我所对严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 对照2021年下发《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方法业务指引》,对送检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送检血样进行审核后发现,血样不排除血液有疑似轻微腐败现象,当时告知委托方,本机构仅检测目前收到血液中酒精的含量,是否因由腐败产生酒精不给于评判,因鉴别是否存在腐败产生酒精,需进一步检测送检血液中乙醇代谢产物(如乙基葡萄糖醛酸苷)等,送检单位表示同意。
【鉴定过程】
检验方法:《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842-2019,仪器设备:采用Agilent8890型号顶空气相色谱仪配双FID顶空自动进样器对检材进行分析。当天仪器各项指标正常,以乙醇峰面积与内标物峰面积比乙醇浓度做校准曲线,配备20、50、80、100、200、300、400mg/100mL系列浓度的乙醇标准溶液0.10mL及叔丁醇内标液0.5mL,分别加入样品瓶内,用系列浓度的标准溶液检测中的乙醇与叔丁醇峰面积之比对乙醇质量浓度进行线性回归,得出线性方程,校准曲线的线性相关系数r值为0.99995,校准曲线有效。检测案件样品同时,添加了空白血样及阳性对照血样。
【分析说明】
根据保留时间进行定性分析。案件样品中色谱峰的保留时间与添加样品中乙醇的保留时间相较,相对误差在±2%内,经选择不同的色谱条件检测,结果一致时,案件样品中含有乙醇。本所Agilent8890型号顶空气相色谱仪配双FID顶空自动进样器,分别为:DB-BAC1(30m×0.32mm×1.8μm)毛细管柱;DB-BAC2(30m×0.32mm×1.2μm)毛细管柱;案件样品前柱乙醇保留时间分别为1.708、1.708,添加样品中前柱乙醇的保留时间为1.712;案件样品后柱乙醇保留时间分别为1.720、1.720,添加样品中后柱乙醇的保留时间为1.723;相对误差分别为0.23%、0.17%,在±2%内,分析说明案件样品中含有乙醇。 根据案件样品中乙醇及内标叔丁醇峰面积值,依据校正曲线法定量分析,按照:案件样品中的乙醇含量X=案件样品中乙醇及叔丁醇的峰面积比Y与线性方程的截距a之差与线性方程斜率的比值,计算案件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两次平行测定结果分别为C₁168.29mg/100mL和C₂163.15mg/100mL,计算出相对相差(%)为3.1%,符合《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842-2019)定量结果评价要求,测定结果有效后计算两份血液样品浓度的平均值165.72mg/100mL,作为鉴定意见。 检测后检测结果详见下表: 检材名称 浓度(mg/100mL) 检测值(mg/100mL) 阴性对照 0 0 阳性对照 47 48.58 检材名称 C₁ (mg/100mL) C₂ (mg/100mL) 平均数 (mg/100mL) 相对相差% 严某某 送检血液 168.29 163.15 165.72 3.1
【鉴定意见】
送检严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5.72mg/100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