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1月11日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1月18日,池某的母亲赖某来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大田县法律援助中心经调查了解到,池某患有肾病,其父母亲均有严重疾病,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福建宏岩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有祜承办此案。 余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到大田县看守所会见池某,了解到案件的基本情况:2012年9月9日16时,池某因侄女被杨某摩托车撞伤,在带侄女去医院救治途中,杨某的父亲却要求先回来指认事故现场,在指认事故现场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造成杨某眼部受伤,其伤情经大田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重伤。 余律师会见池某后,通过多方面调查,了解到杨某以前因交通事故眼部受过伤,曾在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过的情况,即对大田县公安局的法医鉴定意见产生质疑。2013年3月18日,该案被移送至大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余律师提出对杨某眼部的伤情重新鉴定的申请。大田县检察院接受余律师的上述申请后,决定对该案延长审查起诉15日后,于2013年5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 在补充侦查中,大田县公安局向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调查取证,调取到了杨某于2010年3月16日曾因交通事故受伤到院就诊的相关证据,后就杨某伤情向三明市第一医院申请重新鉴定。2013年5月21日,三明市第一医院医务部出具新的鉴定意见书,作出无法鉴定意见。大田县公安局在三明市第一医院医务部作出难以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委托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杨某的伤情进行鉴定。2013年6月10日,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杨某损伤程度属轻伤。大田县检察院经再审查后向大田县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7月16日,大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池某故意伤害一案,余律师作为辩护人根据庭审情况发表主要辩护意见:一、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在内容上不具有客观性,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对被告人池某定罪量刑的依据。1.内容上不具有客观性。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业务范围是“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并不是一家专业眼科司法鉴定所,无论是从设备上还是从专业技术人才上都无法和三明市第一医院相比较。在较为权威的三明市第一医院对杨某受伤后右眼视力难以认定情况下,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却作出杨某损伤程度属轻伤的司法鉴定书,不具有客观性。2.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其鉴定意见书没有鉴定人签名。二、被告人池某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三、被告人池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本案是由于池某的侄女被被害人杨某的摩托车撞倒,池某在带侄女去医院救治途中,杨某的父亲却要求先回来指认事故现场,在指认事故现场过程中发生争执,在认为杨某要打自己时和杨某发生对打。因此,对本起案件的发生,被害人杨某也有一定的过错。 2013年9月10日,大田县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审理池某故意伤害一案,公诉机关对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形式要件进行了补正。考虑到被告人池某已被羁押七个多月,被告人及辩护人放弃了要求对杨某伤情重新鉴定的辩护意见,表示对补正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异议。 2013年9月13日,大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池某对一审判决表示服判,明确表示不上诉,本起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终结。

【案件点评】

该案历经公检法三阶段。在第一次侦查期间,受害人杨某的伤情鉴定为重伤,辩护人抓住杨某以前因交通事故,眼部曾经受过伤,在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的关键环节,根据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出调查取证的书面申请。在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公安机关调取了杨某2010年3月16日曾因交通事故受伤到三明中西医结合医院就诊的相关证据,经重新鉴定,杨某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使被告人可能判处的刑罚从有期徒刑3年以上降为有期徒刑3年以下,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