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饶某原本是一名老实本分的农民,平时在农村以种菜、养猪为生,某日马某找到饶某说雇请他去帮忙做麻黄素,每天给其300元工资,饶某当时觉得比在农村种菜、养猪挣的钱多,进而答应了马某帮忙提炼麻黄素。2015年8月15日,饶某跟随马某来到某山头的加工窝点,饶某在马某的指挥下,在该加工窝点内对麻黄素进行加工、晾晒、装袋。后由马某等人将加工好的氯麻黄碱运往高速路口移交给游某等人。 2015年8月17日下午,公安人员在某镇村路口抓获饶某、马某和其他同伙,当场查扣19袋白色晶体共计477.4千克。经鉴定,该查扣的19袋477.4千克白色晶体均检测出氯麻黄碱成分。 2016年6月28日,龙岩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饶某等人涉嫌制造毒品罪起诉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因饶某可能被判处无期以上徒刑且没有委托辩护人,2017年4月,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龙岩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饶某提供辩护。龙岩市法律援助中心立即指派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翠莲为饶某涉嫌制造毒品案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前往龙岩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饶某。饶某表示案发后,收到被指控制造毒品罪的起诉书,心理承受了巨大压力,由于自己法律意识的淡薄,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承办律师通过会见饶某、法院阅卷、与经办法官沟通等方式了解案情,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为他人制造氯麻黄碱提供帮助行为属于制造毒品还是属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一旦被定为制造毒品罪,被告饶某可能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若是其实施的行为被定性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饶某所面临的刑罚将大大减轻。 2017年5月15日,本案第一次开庭时,承办律师提出几点辩护意见:被告人饶某在本案中没有制造毒品的主观故意,氯麻黄碱仅属于易制毒物品,且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定性方面应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仅仅起到帮助的辅助性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等量刑意见。 2017年8月23日,龙岩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了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指控被告人饶某等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且属于犯罪预备。 2017年10月13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庭审,并就此案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刑事判决,饶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农民为他人制造氯麻黄碱提供帮助刑事犯罪案件,援助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查清案件事实后,从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提出建议,指出受援人犯罪时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饶某等人仅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不构成制造毒品罪,饶某伙同他人为实施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制造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是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饶某在涉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建议法庭对饶某从轻、减轻量刑,最终被法庭采纳。 本案中,援助律师和办案法官都没有机械办案,而是坚持从查明客观事实后,依法适用法律恢复性司法原则,从情理法高度,充分考虑农民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从人性角度提供尽可能的帮助,不仅有效避免了因办案对当事人可能造成的二次伤害,而且通过综合运用社工心理疏导、正面鼓励引导、帮助其正视问题等方法,让当事人感受到社会温暖,以便其今后好好改造、重新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