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20日18时左右,河南省汝南县三桥镇臻头河村村民冷某驾驶载着收割机的豫QLB506轻型普通货车,赴四川进行农机收割作业。当行至四川广安318国道2100KM+900M路段时,遇到罗某驾驶的眉山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川Z25691号大型仓棚式货车前轮胎爆裂,失去控制,从山顶向山下侧翻,砸到冷某驾驶的轻型货车驾驶室上,川Z25691号大型仓棚式货车车身压在冷某的双下肢部位。事故发生后,冷某住院治疗70余天,花费医疗费近50万元,事故造成冷某双下肢高位截肢,经鉴定构成二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冷某在事故中无事故责任。为救治冷某,其家人四处借钱,花费近50万元。 治疗结束后,肇事方并未作出赔偿。冷某在四川当地聘请了一位律师,由于无力支付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案件迟迟没有立案。冷某早年丧父,母亲长年患病,妻子在县城一家饭馆打工,两个子女尚年幼,收割机是借款购买的。面对自己丧失劳动能力、一家生活窘迫的局面,冷某万念俱灰,一度失去了生活的信心。2014年8月,驻马店市委、市政府驻汝南县农村工作队工作人员在走访调查时了解到这一情况。工作人员多次到冷某家耐心疏导,鼓励冷某好好活下去,并联系汝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引导他申请法律援助,免费帮他维权。汝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派出得力人员,很快为冷某办好了法律援助手续,并指派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同一为冷某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人接案后,立即着手了解案情,收集证据。在调查走访中,承办人了解到,在事故发生前,冷某一家长期在汝南县城租房居住生活。为了让冷某能够获得更高的赔偿,承办人按照举证的要求,搜集了冷某一家在县城居住生活的所有证据。承办人又火速赶赴四川,进一步调查案件相关证据。证据收集完毕,承办人向案件管辖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时,冷某需要缴纳诉讼费用。但是冷某一家已经拿不出一分钱了,承办人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冷某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但由于四川与河南对案件缓交诉讼费执行的标准不一致,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没有得到批准。在这种情况下,承办人从自己的工资卡取出17000元,为冷某垫付了诉讼费,才得以立案。 立案后,承办人陈同一多次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在其中一位被告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的情况下,法官及时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完成了全案的送达程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迅速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4)眉东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冷某人民币43.2万元;被告罗某、眉山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冷某人民币82.38万元。 一审判决后罗某不服,以“冷某是农村户籍,不能按照城市居民标准赔偿”和“医院错过最佳抢救时机,也应赔偿”为由,上诉至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中,法庭辩论非常激烈。为维护冷某的合法权益,承办人寸步不让,抓住两点据理力争:一是冷某一家在事故发生前,在城市居住生活两年多,他的收入和生活都在城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规定,对冷某的赔偿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二是冷某当时伤情特别严重,随时有死亡的危险,医院选择了最佳治疗方案,先保住患者的生命,在生命体征稳定后才进行截肢。医院没有错过最佳治疗时机,治疗方案也是正确的。 最终,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人的代理意见,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眉民终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因二审判决书对罗某无法送达,暂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得知这一情况,承办人三番五次与某保险公司沟通,取得某保险公司的同情。某保险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将43.2万元保险赔偿全部支付给冷某,有效解决了冷某一家的困难。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过程充满了艰辛,承办人6次奔赴千里之外的四川,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凭借娴熟的专业知识和技巧,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