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马某工伤认定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马某的儿子马某某系河南登封某某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10年9月21日晚9时左右,马某某下班后驾驶豫A7K799号轿车去南阳市方城县探亲,出发前其工友秦某某提醒他应在第二天11时赶回单位开井口会。2010年9月22日早上6时左右,马某某驾车开始返回,10时10分左右行至郑尧高速74K+800M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某某及其妻子、女儿死亡,其妻弟重伤,其三岁儿子轻伤。许昌市交警支队高速第三执勤大队作出公交认字(2010)第00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马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马某申请工伤认定后,登封市人社局于2011年7月4日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马某又申请了行政复议,但登封市人民政府维持了该决定。于是,马某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判令登封市人社局重新进行工伤认定。 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之子马某某在探亲返回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本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虽然事故发生在2010年9月22日,但证据表明马某并未及时向登封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是直到2011年4月11日才提出,因此不能适用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登封市人社局根据2011年1月1日实施的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对马某某的死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至于马某认为其在2010年10月15日曾向登封市人社局提出过工伤认定申请,看到登封市人社局在材料上加盖了“申请人提供”的印章,说明登封市人社局已受理,应适用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诉请,因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不予支持。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行政判决,维持了登封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马某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6月1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马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找到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按规定审核受理了马某的申请,指派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继红承办该案。 李律师接到指派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受援人,向马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仔细翻阅了受援人提供的证据,包括登封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登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省法院指令再审行政裁定书、证人证言等。 几天后,李律师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就相关法律规定向受援人进行了详细的讲解:这次的工伤认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的规定,应适用新法,所以登封市人社局根据2011年5月5日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妥。但是这样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要着重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原意找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开篇明义,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新法与旧法冲突时应适用新法不错,但适用旧法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适用旧法较为符合立法本意。即马某某的工伤认定符合旧法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条件,而不是新法中更为严格的限制条件,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另外,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均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结合当事人的工作性质、一般社会生活经验,结合机动车事故是否发生在上下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本案中马某某日常上下班路线虽为其在登封的住处到工作的煤矿,但案发当日,他确实是为匆忙赶回单位开井口会,才造成三死二伤的事故后果,故其返程路线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李律师把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详细告知受援人后,又多次与承办法官交流沟通,并将受援人家庭状况告诉承办法官。再审开庭时,李律师在法庭上阐明了适用旧法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观点,并说明了一些具体情况:马某某是下午2点上班,但由于他是卸料工,下矿井前需要在上午11点开井口安全会议及领取下矿井所需矿灯、换服装等。所以马某某2010年9月22日早上是急着回单位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且2010年10月22日,马某在写给登封市民政局的申请书中写明了“马某某在串亲戚回矿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河南登封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对此也予以认定,并加盖了单位公章,故本案应适用旧的《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 郑州中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李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登封市人社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判决撤销一审、二审行政判决,撤销登封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限登封市人社局于判决送达之日起60日内对马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11年3月1日起,郑州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均以市人社局的名义作出,故郑州市人社局于2015年2月4日作出了予以认定工伤的决定。河南登封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律师继续担任马某的代理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定该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驳回了河南登封某某煤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至此,马某的脸上终于露出了多年未见的笑容。

【案件点评】

本案展示了法律援助律师娴熟的专业技巧,为了给受援人争取到合法的利益,不局限于具体的法条,而是更多考虑立法本意及案件当事人实际情况,以此为基础努力完善证据,并进行多方面的沟通,始终以积极的态度处理解决问题,最终成功办理案件,为受援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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