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8年5月2日,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接受胡某某的委托,指派徐炎律师担任胡某(胡某某女儿)涉嫌诈骗一案公安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2018年6月28日,徐炎在未取得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的情况下,手持由本人在委托方签“胡某某”、受托方加盖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委托书》,到衢江区人民检察院阅卷,并领走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刻录的犯罪嫌疑人胡某涉嫌诈骗一案的案卷光盘。 2018年7月18日,在胡某某到徐炎办公室签署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委托书》时,徐炎将案卷光盘中打印出的《侦查终结报告》影印件出示给胡某某等数名胡某的亲属阅看。
【处理情况】
2018年8月13日,衢州市司法局根据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徐炎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衢州市司法局通过调查查明,徐炎律师违法行为属实。有衢检公诉建〔2018〕1号《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徐炎律师诉讼违法问题的建议》、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收案登记表、律师接待登记表、衢州市司法局对徐炎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2018年12月3日,衢州市司法局作出了对徐炎停止执业七个月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等相关规定。 附:衢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衢司罚决字〔2018〕5号 当事人:徐炎,男,群众,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8201610485963。 根据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徐炎涉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一案,本机关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现已调查完毕。 经查明:徐炎系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8年5月2日,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徐炎律师担任XXX(XXX女儿)涉嫌诈骗一案公安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2018年6月28日,徐炎在未取得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的情况下,手持由本人在委托方签“XXX”、受托方加盖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委托书》,到衢江区人民检察院阅卷,并领走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刻录的犯罪嫌疑人XXX涉嫌诈骗一案的案卷光盘。 2018年7月18日,在XXX到徐炎办公室签署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委托书》时,徐炎将案卷光盘中打印出的《侦查终结报告》影印件出示给XXX等数名XXX的亲属阅看。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徐炎律师诉讼违法问题的建议(衢检公诉建〔2018〕1号),证明案件来源; 2.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证明徐炎的律师身份信息; 3.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收案登记表、No00024253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浙西律师事务所(2018)刑辩字第11号函、签订于2018年5月2日有“XXX”签名并捺印的辩护委托书,证明徐炎于2018年5月2日接受委托担任XXX涉嫌诈骗一案公安侦查阶段辩护人; 4.徐炎让嫌疑人亲属看侦查终结报告复印件的情况说明、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询问笔录、徐炎冒签“XXX”的辩护委托书、律师接待登记表、关于XXX涉嫌诈骗罪一案的侦查终结报告、徐炎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徐炎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2018年11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徐炎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徐炎不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机关认为,徐炎的行为违反了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一)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四)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的规定,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违法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徐炎系初犯,且在本机关立案前主动报告违法行为并在本案中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处理工作,承认违法执业并作出诚恳的书面反省,表示愿意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处罚,认错态度较好,尚未发现已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参照《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浙司〔2016〕19号)第10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给予徐炎律师停止执业七个月的行政处罚。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司法厅或者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衢州市司法局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