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郑某,男,1996年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2016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2016年9月18日,郑某到铁山港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开展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郑某有精神分裂症病史,首次发病是在十七岁左右。2016年11月、2017年10月,其先后两次精神病复发,发病时神智不清楚,情绪很不稳定,容易激动发怒,行为冲动,有一定的暴力倾向。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入矫之初,司法所通过与郑某进行谈话,了解其认罪悔罪情况和思想动态,走访其家庭和居住社区调查,做到基本情况明了。接着,对郑某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定,认为郑某为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其在案发后能够认罪服法,悔罪态度好,能服从社区矫正监管教育,可能影响矫正进行的问题所在主要集中表现在其患有精神分裂症,精神状态时好时坏,在其病发时具有一定的暴力倾向,丧失理智时可能做出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行为。司法所针对郑某的情况,制定了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实施动态监管,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如在郑某精神病发作进行隔离治疗住院时和出院后,立即调整矫正方案,落实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二)为社区服刑人员郑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依法接收入矫后,司法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八条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三十七条规定,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其父、社区干部组成的矫正小组。郑某病发期间,又将其主治医生纳为矫正小组成员,更好对郑某实施监管。司法所与小组成员均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共同对郑某做好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使各成员明确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协助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按要求到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协助完成对社区服刑人员其他社区矫正工作。此外,还要求郑某的家属和主治医生及时告知司法所郑某的病况,督促其按时吃药,按规定就医治疗。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郑某落实报告、走访、排查等措施的情况 为切实及时掌握郑某的思想和行为动态,司法所落实了以下措施:一是要求其在《社区服刑人员手册》每日如实记载自己的活动方位和生活情况,其父(监管人)核对签字确认;二是每周至少到司法所当面报到一次,如实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司法所审阅其填写的《社区服刑人员手册》的内容,对其进行个别谈话;三是开展走访排查,一般情况每月至少走访郑某的居住地一次,特殊情况适当增加走访次数,或采取电话联系等方式,及时向其家属、村委干部了解情况,当排查到郑某精神和行为有异常迹象,立即督促其家属尽快送其就医,加强管控力度。在郑某病发住院隔离治疗期间,每周走访其就医医院,与郑某见面核对其情况,向其主治医生了解郑某的治疗进度;四是要求郑某每月按时按规定提交书面思想汇报,在其病发意识不清无法表述期间,询问其家属和主治医生了解郑某的思想情况。 (四)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郑某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司法所对郑某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认为尽管其认罪服法,能够服从监管,积极接受社区矫正,但患有精神分裂症,病发时风险等级较高,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及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将其管理等级评定为严管,落实严管措施,给予以下严管待遇:每周至少到司法所当面报告1次;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其中,集中教育学习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剩余学时可以通过自学完成;每月至少接受个别教育2次;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集中社区服务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每半月向司法所提交书面思想汇报1份;经批准请假外出的,应当每日电话汇报当日活动情况;每月至少接受司法所走访1次。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司法所对郑某管控到位,接受社区矫正以来,郑某能够自觉遵规守法,积极接受改造,思想和行为有所矫正转变,在其病发期间也能够有效管控,未发生重新违法犯罪等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行为。其家属表示非常感激司法所对郑某的监管和关心,认为其接受社区矫正后发生了较好改变。其所在社区表示郑某被执行社区矫正管控得力,能较好发现其潜在的风险苗头,控制其发生影响安全稳定的行为,提升群众安全感,维护地方和谐稳定。
【小结(或反思)】
患有精神病的社区服刑人员行为认知能力差,接受能力差,行动力差,无论是在定时报告、递交思想报告等一般事项方面,还是在参加教育学习甚至是社区服务方面,都难以正常完成。对这类人员实施监督管理,一直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难点之一,而法律法规几乎没有对这类特殊的社区服刑人员监管的相关规定,缺乏监管的法律依据指导,工作开展既无经验又无章法可循。司法所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对郑某开展监管的工作实际,有的放矢,主动作为,积极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多管齐下,落实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努力确保郑某监管得了、监管得到、监管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