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周某,男,1994年8月28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2018年3月6日,周某因犯诈骗罪被江东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2018年3月29日,社区服刑人员周某到博白县司法局报到,由辖区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2018年3月29日,周某到辖区司法所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辖区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社区矫正工作者、村委会干部、其母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周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周某母亲等矫正小组成员到社区矫正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周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向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周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以及某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自2018年3月29日周某正式入矫后,司法所依法对其实施严管,规定其每周到司法所报到一次。通过面对面的沟通交流,了解其近期的心理状态,对其进行开导。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月到其家里走访一次,了解其家庭情况和近期的生产、生活情况,引导其正视错误,鼓励其积极面对生活,走出犯罪的阴影,重新树立对生活的信心,争取早日更好地融入社会。司法所每月对其进行个别教育,了解其思想状况,矫正其不良思想和行为恶习,并对其进行思想文化教育、法律教育,增强其法律道德素质;司法所每月都会组织其开展劳动教育,通过劳动,教育各位社区矫正人员积极面对生活,改正不劳而获的错误观念,培养积极向上的心态。在对周某进行监督管理期间,司法所也会定期跟周某所在的村委会干部及其母亲进行沟通,从侧面了解其近期的心理状况和社会表现,确保其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进行良好的改造,更好地融入社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司法所在对周某进行严管期间,通过严格的监督管理和良好的思想教育,其思想行为得到了很好的改造。鉴于周某的良好表现,司法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及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于2018年6月30日依法将其管理类别由严管调整为普管。转为普管之后,周某意识到这是对其三个月的社区矫正良好表现的肯定,认识到只有更好地改造自己才能早日融入社会,重新开始新的生活。此后,周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更加积极了。
【小结(或反思)】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定期了解其思想和行为,联合村委干部及其亲属等矫正小组成员一起密切关注其心理状态,及时纠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在其表现良好的时候要及时给予肯定,重新树立其积极面对生活、早日融入社会的信心,督促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