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邬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进城务工人员邬某入职重庆某林业公司,双方口头约定:邬某从事驾驶员工作,月薪3000元,入职满一年后,月薪增加100元。实际工作中,邬某除从事机动车驾驶外,还从事林木栽种、茶叶采摘等工作。为方便工作,邬某于2021年1月开始居住在公司宿舍。某林业公司一直未与邬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21年9月17日晨,邬某准备起床上工时,突发疾病,工友们立即将其送至医院治疗。邬某住院多日后出院,共产生医药费58151.79元。因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邬某无法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医疗费除住院前门诊花费的6298.7元由某林业公司支付外,其余均由邬某自行垫付。受伤后的邬某没有了工资收入,其家庭失去了唯一的经济来源,顿时面临困境。 2021年10月20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邬某向重庆市万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邬某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丹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受援人,了解案情,倾听诉求,告知权利义务、诉讼风险等。承办律师综合已有证据分析后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应先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 承办律师在与某林业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遂于2021年10月26日代邬某向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某林业公司:1.支付拖欠的2021年8月至11月工资12400元;2.支付住院医药费56151.79元;3.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3000元。 仲裁委立案后,依法多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某林业公司辩称:1、该公司与邬某间系劳务关系。2020年初,该公司因采茶期需要,临时招用邬某,系季节性、临时性用工,劳务费按天计算。2020年5—9月,邬某在某合作社从事驾驶员工作,由该合作社向其支付劳务费。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邬某又被该公司临时招用,劳务费仍按天结算,且在2021年2月支付了2020年的经济补偿,对劳务期间的劳务关系进行了了结。2021年3月采茶季,邬某再次报名,进入该公司从事驾驶工作。2、2020年10月,该公司进入正轨后,曾多次要求邬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因个人原因拒绝签订。且公司发放的工资中已包含社会保险费。3、邬某入职时隐瞒了病史,此次发病系旧病复发。据此,某林业公司要求驳回邬某的仲裁请求。 承办律师针对争议焦点陈述了意见: 1.邬某与某林业公司间系劳动关系。①某林业公司系独立法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②邬某每天负责接送公司的采茶员工、为员工送餐、将茶叶送至公司指定位置,这些工作均属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且邬某从2020年1月开始一直在茶园工作,后期更是住在公司提供的宿舍内,其工作具有持续性、稳定性;③邬某每天工作的时间、地点、内容均由公司安排,服从公司管理。公司按月向邬某支付工资。④被申请人称2020年5—9月期间,邬某系为某合作社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据调查,某合作社与某林业公司间存在关联性,且业务范围重合,虽该时段内的工资是以某合作社名义支付,但此期间邬某的工作时间、地点、内容、要求、管理者等均无变化。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申请人邬某虽与被申请人某林业公司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可认定二者间存在劳动关系。 2.某林业公司应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某林业公司虽称是邬某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但并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因此,申请人请求支付11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求有法可依。 3.某林业公司应当支付拖欠的2021年9月1日—16日上班期间工资及9月17日至11月医疗期工资(诉求中,拖欠的2021年8月工资在案件审理期间已支付)。根据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申请人提出将两个多月实际住院时间作为医疗期的诉求,合情合理合法。 4.某林业公司应当承担申请人的医药费损失。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等规定,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有依法享有退休、患病或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法定社保待遇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因某林业公司未为邬某购买社会保险,致其患病住院不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因此,申请人未报销的医疗费由被申请人支付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 仲裁委经审理后,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并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裁决,由被申请人某林业公司向申请人邬某支付:1、2021年9月1日-16日工资1653.33元;2、2021年9月17日至11月医疗期间工资5352.67元;3、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3000元;4、医疗费29533.17元。 某林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22年1月23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公司与邬某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承担医疗期工资和医药费。邬某收到法院传票后,于2022年2月16日再次向重庆市万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继续指派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李丹律师承办本案。 2022年3月15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承办律师充分陈述了代理意见。 2022年4月2日,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林业公司一次性支付邬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021年9月至11月工资、医疗费,合计60000元;邬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某林业公司当庭支付60000元后,本案办结。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法律援助案。受援人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购买社会保险,且在职期间,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人员混用。受援人因自身原因患病后,却无法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住院花去大笔医疗费,加上失去家庭唯一经济收入,原本清贫的家庭更加举步维艰。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收集证据,广泛查找相似案例、查询适用的法律条文,代理意见获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全部采纳,切实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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