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9日23时许,陈某(时龄16岁)驾驶着父亲的摩托车搭载何某(时龄15岁)和章某从太和村行至余家湾时,由于车辆过于靠近路边护栏,何某的右腿被护栏挂住后从摩托车上跌落受伤。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五大队勘察现场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辆驾驶人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何某被立即送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就医,其伤情被诊断为: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小腿撕脱伤。何某被行闭合复位外固定支架固定手术后,住院治疗22天,共产生医药费26265.54元。2021年4月14日,因胫骨骨折久未愈合,何某再次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就医,被行外固定支架取出术,住院3天,产生医药费985.90元。 何某治疗过程中,陈某家人在支付15560元医药费后,便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因何某家庭贫困,何父只得四处借钱完成治疗。而后何父多次找陈某父母协商赔偿事宜,均遭拒绝。同时,何某初中毕业后原想学门手艺打工为生,但因交通事故术后恢复不良,事故发生一年多后,仍需拄拐行走。正值青春期的何某备受打击,日渐自闭,不愿接触社会。在沉重债务和孩子自闭的双重压力下,何某家人深感心力交瘁。 2021年7月7日,何父将陈某和陈父一并诉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但因证据准备不充分,第一次开庭后,何父撤回诉讼。眼见家庭生活日益拮据,孩子心结愈发难解,何父再次鼓起诉讼维权的勇气。经人指点,何父来到重庆市长寿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该中心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情况后,告知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就所需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 2021年8月17日,何父以何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重庆市长寿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该中心经审查后认为:何某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之规定,“交通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于当天指派重庆利千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玲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立即约见受援人及其家人,认真听取案情陈述,详细分析现有证据。充分沟通后,承办律师立即着手证据补充收集。 经过认真准备后,承办律师于2021年8月25日代何某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陈父、陈母赔偿何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40484.12元,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待司法鉴定后确定。同时,承办律师还一并提交鉴定申请,请求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对何某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等进行鉴定。 为诉讼保全,承办律师还前往重庆市长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陈某父母房产信息。后何父因故表示放弃申请诉讼保全。 2021年9月17日,法院组织原、被告召开庭前会议,对何某病历资料进行举证质证后,由双方共同选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同年11月11日,重庆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给出鉴定意见:1.何某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属十级伤残;2.何某无后续诊疗项目。 2021年12月2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被告方称:1.何某系无偿乘车人,在明知陈某无驾驶资质的情况下,仍邀约其外出。2.何某乘车前曾饮酒,在搭乘过程中,其不理智地自行将脚伸出,导致受伤,自身存在主要过错,陈某只应承担40%以内的赔偿责任。 承办律师针对争议焦点,也充分陈述了代理意见: 1.被告与原告间的侵权关系清楚,陈某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交通事故的发生系因陈某驾驶摩托车过于靠近路边护栏所致。而车身与周边事物的距离应由驾驶人决定,而非搭乘人。驾驶人应当根据摩托车的特性,预见其驾驶过程中可能的风险。而本案中,陈某未能很好把控摩托车与护栏的距离,导致原告腿挂在护栏上,从而跌下车,陈某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因此,本案中即使原告属于无偿搭乘,陈某作为驾驶人因存在重大过失,其责任不能因无偿搭乘而减轻。 2.陈父作为摩托车所有人,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申领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需年满十八周岁。事故发生时,陈某年仅16岁,明显不具有摩托车驾驶资格。案涉摩托车系陈父所有,其作为所有人,未能妥善审慎管理其所有的车辆,将摩托车交由不具有驾驶资格的陈某驾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之规定,陈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陈父、陈母作为事故发生时陈某的监护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交通事故发生时仍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陈父、陈母并未举示证据证明陈某已具有经济能力,则陈父、陈母二人作为事故发生时陈某的监护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主持了调解。考虑到受援人在事故中也有过错,且陈某刚满18岁,经济能力较弱,若法院判决由其自行担责,恐将存在生效判决无法履行的风险,承办律师征得受援人及其家人同意后,提出由陈某父母一并承担赔偿责任,并由陈某的姑姑、姑父担保的意见。 2021年12月2日,经过充分协商,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协议载明:1.陈某赔偿何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5560元。扣除前期已支付的医疗费15560元,还需支付70000元。陈某当庭支付20000元,余款50000元从2022年起至2026年,在每年12月30日前付10000元,分五年付清。如未按期支付,何某有权就未到期部分款项一并提前申请执行;2.陈父、陈母对前款调解内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何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陈某的姑姑、姑父作为担保人也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后,陈某当庭支付20000元。 经回访,受援人对承办结果和承办律师的工作均表示满意。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援助案。事故发生时的两名当事人均未成年。事故发生后,受援人身体严重受损,治疗后仍行动不便,构成十级伤残。正值青春期的受援人面对受伤的身体,日渐自闭。其家人既承受着高额的医疗费,又面对着伤残的孩子,再加上法律知识欠缺,维权乏力,便申请了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收集证据,广泛查阅适用法律法规,庭审中据理力争。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进行调解,为使受援人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承办律师提出了被告人与其父母一并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其姑姑、姑父担保的意见,获得对方认可,避免了调解协议执行不到位的风险,切实维护了受援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