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时某某,男,1973年7月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某县。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1月7日被送入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6月19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三门峡监狱向服刑人员时某某户籍地的县司法局发出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书》。县司法局通过走访该服刑人员家人、邻居及所在村村干部,全面了解情况,于2018年7月12日做出(2018)新矫字130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该服刑人员具备社区矫正的适用条件。 2018年7月2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河南省三门峡监狱九监区二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时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时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该服刑人员自入狱以来,确实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纪律,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在监狱四次评审中两次评为优秀等次、两次评为良好等次,并获得5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关于时某某犯罪事实及罚金履行情况,二分监区就掌握的原判事实结合日常改造表现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时某某简历较为简单,该服刑人员因法律观念淡漠,一时糊涂,和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以至于参与抢劫作案。被逮捕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入狱后,对判处的罚金3000元能克服家庭困难,及时全部履行。综合上述情况,二分监区集体研究认为,时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可基本排除其社会危险性,建议依法对时某某提请假释。 2018年7月30日,九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意见,在公示二日后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时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时某某假释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时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交检察机关征求意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本次减刑假释工作,符合法律规定,工作程序合法”的审查意见。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审查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时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时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时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9月18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经审理,认为时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时某某予以假释。9月21日,监狱召开服刑人员假释出监教育大会,邀请服刑人员家属及驻监狱检察官参加。对假释服刑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并组织进行归正宣誓。会后,将有关法律文书及时寄发给新安县司法局、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9月24日,新安县司法局反馈,假释服刑人员时某某已按时向社区矫正机关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