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姜某某,男,1963年10月5日生,高中文化,河南省焦作市人。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0月31日作出了(2008)焦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罪犯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7月28日作出(2009)豫法刑三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认定该犯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刑期自2008年4月24日起至2023年4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0月23日送入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对姜某某减刑一年,于2014年12月15日对姜某某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6年6月24日对姜某某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河南省豫中监狱生活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姜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姜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姜某某在上次减刑后一年十一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罪犯姜某某上次减刑以来,该罪犯获得4次表扬,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半年改造评审二次良好、二次优秀,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并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罪犯姜某某的犯罪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分监区认为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姜某某提请假释。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评估报告,证明罪犯姜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被假释后对所在社区无不良影响,所在社区同意接收和矫正。当地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证明其亲属担保人无犯罪记录,具有担保人资格且能保证该犯出狱后的生活来源,担保人签订了保证书。 生活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姜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姜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姜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姜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审查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姜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姜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姜某某假释的决定。建议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9月1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姜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对罪犯姜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