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褚某,男,1998年10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2019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2019年4月15日起至今均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监管。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组建矫正小组情况 执行地司法所按照“衔接好、监管好、引导好”的工作思路,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特点,因人施策、因人施教,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帮助矫正对象重新回归社会。成立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家人、社区副主任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借助亲情和法治的力量多角度强化矫正效果。 (二)开展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为进一步增强褚某法律意识,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褚某进行了个别谈话,为其详细讲解了国家关于社区矫正的政策、法律、社区矫正的内容及意义等等,使其深刻理解社区矫正是为了帮助其改过自新,成为守法公民。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讲解,消除了褚某对于社区矫正的抵触心理,褚某表示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一定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其的各项监管,争取能够早日重新回归社会。 (三)开展集中教育情况 司法所在学习教育上由“重新”矫正转向“从心”矫治,注重根据矫正对象内在需求有的放矢、因人施教。除统一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重要的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各项规章制度等内容外,还加强对其进行心理教育、道德教育,通过讲解传统文化、身边的道德模范,引导其学习先进典型事迹,帮助其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良好的法治思维,全面提升其综合素质。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情况 褚某家境贫寒,均为聋哑人的父母人对其疏于管教,初中毕业后褚某流入社会,因文化程度低、受人哄骗、意气用事而触犯法律,面对残疾父母和自己的罪行,禇某的内心存在着强烈的愧疚感。为从根本上治疗其心灵创伤,帮助其改过自新,树立法律意识、社会责任感和家庭意识,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褚某的实际情况,重新研究制定了矫正个案,一方面聘请心理专家定期为其进行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和心理治疗;另一方面,利用矫正小组人近地熟的优势,多次到禇某家里进行慰问,同时从其家庭情况入手,对其进行思想、道德和相关法治教育,要求其定期到司法所进行思想汇报或者个别谈话,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犯罪对家庭带来的伤害,认识到残疾父母养育自己的辛劳。要求其多参加社会活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多阅读些法律书箱,增强法律意识;多为父母担忧,增强其感恩意识。 (五)帮困扶助情况 为充分解决禇某实际问题,司法所工作人员采取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双管齐下,积极协调当地民政部门,为其办理免费培训,使其掌握一门专业技术,同时通过各种途径为其联系就业单位。目前禇某一改以前自卑心理,久违的笑容又回到了这个大男孩的脸上,无论是社区服务还是集中教育都能够第一个到场,特别是疫情期间,主动当上了志愿者。
【案例注解】
本案的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第三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第四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