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刑满释放人员邹某房屋登记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邹某原系湖北省石首市某院正式职工,1987年7月分得单位房屋一套。1998年7月,石首市某院在进行房改时,按照房改政策及相关规定,将位于石首市笔架山街道某处建筑面积67.23平方米的住房出售给邹某,并在国土资源局依法进行了不动产权登记。尔后,邹某应同事要求,将该处房屋借给在石首市某院做临时工的谭某某使用。 2012年,邹某因犯罪被判入狱服刑。2016年11月,刑满出狱后的邹某得知自己的房子竟被卖给了谭某某,多次上访,要求相关单位将房屋归还,均得不到满意答复。 2017年2月6日,邹某来到石首市诚信法律服务所咨询,询问能否就石首市国土资源局违法将其所有房屋登记给谭某某的错误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能否申请法律援助。邹某称自己是刑满释放人员,生活没有着落,现在又因住房发生纠纷。鉴于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袁在东建议邹某向石首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石首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真了解情况后,当即受理并批准了邹某法律援助的申请,并指派袁在东办理此案。 接受指派后,袁在东认真分析研究了案情,收集了相关的证据,主要有邹某1998年7月6日向石首市房管局申请产权登记表、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及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查询记录,石首市某院向邹某出据的办理房产证证明材料及房屋出让收据,石首市房管局注销邹某产权的登记簿,谭某某的身份信息及谭某某房产所有权证及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查询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外貌图片等。 2017年2月21日,袁在东代理邹某向石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石首市国土资源局对其错误的登记行为进行更正登记,并将石首市某院、谭某某等列为第三人。 3月23日,石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石首市国土资源局称邹某从未自己或委托他人向其申请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按照1997年10月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该转移登记行为在程序和事实方面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以注销,市国土资源局注销邹某此前房屋所有权登记证行为合法有效,而谭某某申请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提供了相关的合同及证明文件,故市国土资源局于2004年9月1日将该房屋登记在谭某某名下合法有效。 袁在东主张,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均发生在2008年7月1日之前,房屋登记行为应适用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被告石首市国土资源局在注销原告邹某房屋权属证书时没有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当事人邹某,所以该注销登记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石首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此观点,对原告邹某要求确认被告石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注销邹某房屋所有权证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017年4月17日,石首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石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注销石房证第0222240号房屋所有权证行政行为违法,邹某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又是刚刑满释放人员,如果处理不妥当,就可能激化矛盾,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袁在东接待受援人咨询时,跟受援人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受援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该案涉及到多方行政管理部门和个人,且该房屋所有权纠纷牵扯的时间长达近20年,要想达到受援人满意的效果实属不易。接受指派后,袁在东协助受援人到各个部门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陪同受援人到法院立案等,认真严谨,高度负责,才能在很短时间内找到案件突破点,迅速了结纠纷,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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