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科大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胫骨、骨骺损伤伤残等级及护理期、营养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某月某日张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入院治疗。 资料摘要 某某县医院XXX号住院病历摘要: 张某某,男,主诉车祸致伤头晕、左下肢疼痛、功能障碍约2小时。 现病史:患者于入院前2小时,因车祸致头晕及左下肢疼痛、肿胀伴功能障碍,当时无意识障碍,无恶心呕吐,被家人救起后就诊于某某县职工医院,给予查X线示:左侧胫骨粉碎性骨折,左侧腓骨近端骨折;患者及家属为求进一步诊治就诊于我院,我科以“左侧胫腓骨骨折”收住院。 专科检查:左侧前臂、右手掌局部擦伤;左小腿肿胀明显,局部皮肤温度较周围组织稍高,局部轻压痛,可触及骨擦感未及骨擦音,足背动脉可触及,左足各趾感觉、活动未见明显异常,左侧大腿前侧可见长约3cm发热伤口,伤口内污染较重,可见少量新鲜渗出,余査体未见明显异常。 诊疗情况:X线示:左侧胫骨粉碎性骨折,左侧腓骨近端骨折。(2020年某月某日某某县职工医院)。于2020年某月某日行左跟骨结节骨牵引术。于2020年某月某日行左侧胫骨平台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胫骨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住院期间给予相关对症治疗。 出院诊断:1、左侧胫骨粉碎性骨折2、左侧胫骨平台骨折3、左侧腓骨近端骨折4、左大腿开放伤5、脑外伤后综合征6、左上肢挫伤7、右上第一门牙松动。 出院情况:手术切口已拆线,拆除敷料见,左小腿前内侧局部陈旧皮擦伤未愈合,可见少量渗出,左足背动脉可触及,左足各趾感觉、血运未见明显异常,左足肿胀较前消退,左膝关节及左踝关节活动度可,左足各趾感觉未见异常,活动度可。 住院26天。

【鉴定过程】

本鉴定中心鉴定人员于2021年某月某日在某地使用钢直尺(编号:HKDSJ-LC-A-002)、量角器(编号:HKDSJ-LC-A-003),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张某某进行鉴定。 (一)查体情况 自行进入检查室,跛行,神清语利,查体合作;诉左下肢骨折处疼痛,活动时加重。查体:左下肢有10处分别为14.5cm×0.8cm、2.0cm×0.5cm、1.0cm×0.2cm、14.0cm×0.2cm、4.0cm×0.1cm、1.0cm×0.1cm、1.0cm×0.2cm、1.0cm×1.0cm、1.0cm×0.5cm、0.5cm×0.5cm瘢痕,有2处直径为0.3cm圆形瘢痕,双下肢等长,左膝关节被动活动范围:伸展0°,屈曲125°,右膝关节被动活动范围:伸展0°,屈曲140°。左足第3-5趾屈曲状态,被动活动未见异常。余查体未见明显异常。 (二)阅片情况 2020年某月某日某某县医院XXX号CT+三维重建示:左侧胫骨平台骨折,累及骨骺,左侧胫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左侧腓骨近端骨折。 2020年某月某日某某县医院XXX号X线片示:左侧胫骨平台骨折内固定术后,左侧胫骨中段骨折内固定术后。 2021年某月某日某某县医院XXX号X线片示:左侧胫骨平台、左侧胫骨中段骨折内固定术后。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案情、送检材料,结合本鉴定中心查体及阅片情况等,综合分析如下: (一)关于伤残等级评定 2020年某月某日张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头晕、左下肢疼痛、功能障碍,行左侧胫骨平台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胫骨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治疗,临床诊断为:1、左侧胫骨粉碎性骨折2、左侧胫骨平台骨折3、左侧腓骨近端骨折4、左大腿开放伤5、脑外伤后综合征6、左上肢挫伤7、右上第一门牙松动。目前伤情基本稳定,符合鉴定时机。 目前查体见:左下肢遗留多处瘢痕,左膝关节被动活动范围:伸展0°,屈曲125°。阅送检影像学片示:左侧胫骨平台骨折,累及骨骺。分析交通事故致张某某左侧胫骨平台骨折,累及骨骺,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7)之规定,目前张某某符合十级伤残。 (二)关于护理期、营养期评定 分析交通事故致张某某的主要损伤为:左侧胫骨粉碎性骨折,左侧胫骨平台骨折,左侧腓骨近端骨折等。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0.2.13.b)、10.2.14.c)及附录A等之规定,建议张某某的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鉴定意见】

1.张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侧胫骨平台骨折,累及骨骺,符合十级伤残。 2.建议张某某的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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