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韩某涉嫌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份的一天,韩某在泌阳县某镇上和苗某搭讪,谎称自己叫李某1,是社旗人,丈夫死亡,意同苗某过日子。同居后,韩某以各种理由向苗某索要财物共计两万余元。后来又通过苗某为其化名为李某2的女儿石某(已处理)找婆家。2012年2月6日,苗某通过熟人将化名为李某2的石某介绍给苏某。2012年2日至10日,韩某、石某向苏某要看病2000元、订亲10000元、购买衣服等物品价值4000余元。订亲后受援人韩某向苏某索要结婚彩礼钱40000元,苏某家人先给了10000元,同时提出办结婚证需要用身份证和户口本。苏家看了身份证和户口本才知道李某1和李某2的真实身份。2012年2月15日苏家将30000元彩礼给韩某,同年2月20日,石某同苏某举行结婚仪式,石某以结婚为由向苏家索要财物共计六万余元。同年3月初,韩某和石某预谋以后,携带骗取的财物逃匿,将骗取的钱财用于个人挥霍。经查,韩某、石某在某市的户籍系骗取入户,韩某归案后,仍不供述自已及石某的真实姓名及家庭住址。 韩某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公安机关逮捕。本案侦查终结后,以韩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 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为韩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被害人没有感情基础,虚构姓名,以其或者介绍他人与被害人结婚生活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索要大额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根据韩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判决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责令韩某单独退赔被害人苗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与其他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苏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一千元。韩某对该刑事判决书不服,依法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进入二审审判阶段后,根据刑事辩护全覆盖有关要求,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驻马店市法律援助中心为韩某提供辩护。驻马店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本案符合指定辩护的条件,特指派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樊慧莉律师为韩某提供辩护。 樊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了受援人韩某,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同时到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全部卷宗材料。通过对卷宗材料和韩某的陈述仔细研究和分析,樊律师发现本案存在三大问题:第一、一审法院认定的韩某诈骗苗某二万元财物证据不足;第二、韩某自动投案后,确实供述了全部犯罪罪行,只是以其有限的认知水平,认为自己没有诈骗,但是不影响自首的认定。第三,通过同案石某的讯问笔录及其他证据显示,韩某和石某诈骗苏某彩礼一案中,韩某仅起到次要的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关于第一个问题,会见韩某时,韩某多次反复强调自己没有骗取苗某两万元,与韩某的讯问笔录、一审庭审笔录等材料中的供述完全一致,均表明了自己没有骗取苗某两万元。一审法院仅是根据受害人苗某的供述据以认定韩某骗取了苗某两万元,证据明显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不能认定韩某诈骗苗某两万元的事实存在。关于第二个问题,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韩晓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与石某的犯罪行为,韩某虽然在一审中不认可自己和石某骗取了苏某的彩礼钱,但是具体行为已经全部供述,韩某认为她不构成参与犯罪,只是她对案件的一种认知,毕竟韩某是一个小学文化水平农村妇人,她认为只是履行了一个母亲的责任。但是不能以此影响对韩某自首的认定。关于第三个问题,从韩某及石某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犯意是石某提出的,离家出走也是石某提出的,非法占有彩礼钱并用于挥霍的也是石某,韩某从始至终只是为石某找了一个婆家,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整个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非常小,是从犯,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樊律师整理了以上辩护意见后,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办案件的法官,并与承办法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最终承办法官采纳了樊律师的部分辩护观点,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推翻了一审法院认定的韩某诈骗苗某两万元的事实,并对韩某的量刑进行了调整,减少六个月的刑期,判决退赔被害人苗某时,金额为韩某认可的3700元。通过回访,被告人韩某对樊律师的辩护工作表示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通过婚约、共同生活这种以感情为手段的诈骗案件,该类案件在实践中常常介于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间,主要是看实施诈骗一方到底有无使用欺骗、隐瞒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进而骗取他人财物。很显然本案被告人韩某具备了,但是既然定性为刑事诉讼,就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现有证据综合分析认定韩某的犯罪事实。樊律师通过对证据的分析,结合韩某的陈述,总结出本案存在的焦点问题,并积极努力和承办法官沟通,最终法院以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给予韩某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使该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援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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