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8日,16周岁的杨某与16周岁的薛某在中牟县某电影院门口将被害人马某的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以850元变卖。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328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还被害人,现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杨某在被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因犯罪嫌疑人杨某系未成年人,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中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中牟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受理并指派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的王寒存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去检察院递交公函并阅卷,在阅卷过程中,承办律师发现起诉意见书中虽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但是证据材料卷中并没有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证据材料,只有被害人父亲出具的谅解书。并且证据材料卷中一并移送的还有杨某、薛某伙同郭某骗取李某的“猴子”牌电动车后转卖600元,每人分200元及该辆电动车鉴定价值为2880元相关证据材料。 承办律师阅卷后,及时与杨某联系,并且会见了杨某,让杨某家人补齐了证据材料和援助手续,对其是否赔偿受害人损失、赔偿了多少钱、是否有相关证据及平时的一贯表现进行了询问,杨某陈述的案件事实与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基本一致。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杨某作案时未成年、无前科、赃物已追还被害人并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及其一贯表现等情节,承办律师决定向检察院建议对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征求杨某的意见,告知其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后果。杨某同意承办律师的意见。 2020年12月9日,检察院通知杨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办律师到场。承办律师向检察官提交了杨某家属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证据及法律意见书,并与检察官做了沟通,是否能对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官反提醒承办律师:单纯就盗窃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他们还有诈骗李某一辆价值2880元的电动车,郭某被行政处罚,他俩没有受到任何处罚,这个也是需要考虑的情节。 于是,承办律师立即同杨某的父亲沟通,建议其和受害人李某家属联系,对他们骗取李某电动车一事进行赔偿,并争取受害人的谅解。杨某的父亲听取了承办律师的意见,与受害人李某的母亲取得联系,李某的母亲来到检察院,杨某的父亲、薛某的母亲向受害人李某的母亲支付了赔偿款,受害人李某的母亲当场对杨某、薛某进行了谅解。 承办律师重新向检察官提交了法律意见,检察官看过法律意见之后,建议承办律师提供法律意见书中杨某积极参加了防疫工作的证据,承办律师立即与杨某的父亲联系,并让他们提供杨某参与防疫工作的证据材料。之后,杨某父亲将相关证据提交给检察官。最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对杨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起诉意见书中只认定杨某与薛某涉嫌盗窃金额为2358元,单纯就盗窃罪来说,确实属于盗窃金额较小,又是未成年犯罪,且无前科、退赔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可能性非常大。但是同案移送的杨某、郭某、薛某诈骗李某一辆电动车一事的相关证据材料,显示被骗取的电动车价值2880元,郭某被行政处罚,杨某、薛某没有受到任何处罚,也没有向受害人退赔任何经济损失,这一事实也是检察机关要考虑的情节,承办律师在提出辩护意见时没有考虑上述情节。幸好承办律师与检察官沟通后,及时补救,积极退赔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并且收集到杨某参加防疫工作的证据材料,在多方共同努力下,最终受援人杨某被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及时挽救了一名失足少年,是他能够感受到司法的温度,重新树立做人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