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05月07日,因交通事故甲某受伤,伤后住院治疗。因诉讼需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特委托我所对甲某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三期”法医临床鉴定。
【鉴定过程】
(-)住院病历摘要 (1)开封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Z741398)入院时间2019年05月07日,出院时间2019年05月25日。入院情况:因“车祸致全身多处疼痛3小时”为主诉入院。胸部压痛明显,腹部柔软,有压痛、反跳痛,左肩部压痛,右前臂局部皮肤擦伤,右小腿压痛。于2019年5月8日在全麻下行“开腹探查、小肠穿孔修补、回肠末端造瘘术”,术中见:腹腔内黄绿色腹水约500ml,含食物残渣,距回盲部约2m处小肠见直径约1cm破口,有肠内容物流出,大肠多处挫裂伤(乙状结肠3处、横结肠2处、升结肠1处)局部肠管充血水肿,浆肌层破裂,均给予缝合修补,肠系膜根部及右上腹分别可见一血肿。诊断:闭合性腹部外伤小肠破裂穿孔,结肠多发挫裂伤,腹膜后血肿,肺挫伤,左侧胸腔积液,L1椎体压缩性骨折,L1左侧横突骨折待排,左肩部外伤,左小腿外伤,右前臂局部皮肤擦伤,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腹腔积液,低蛋白血症。 (2)开封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Z748121)入院时间2019年08月19日,出院时间2019年09月07日。入院情况:以“回肠造瘘术后3月余,预行回肠还纳术”入院。于2019年8月28日行“回肠造瘘口还纳”,术中探查腹腔无积气及积水,局部小肠粘连,行回肠造瘘还纳、回肠侧-侧吻合术。诊断:回肠造口状态。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甲某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神志清,步行入室。诉称:腹部疼痛,腹胀等。查体:腹部正中及右下腹可见11cm、3.5cm瘢痕。 3、阅片:2019年6月20日腰椎DR(号733269)腰1椎体楔形变;2019年11月13日腰椎CT(号560998)腰1椎体呈轻度楔形改变。
【分析说明】
1、据委托材料及病历资料记载,被鉴定人甲某胸腹部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属实。 2、据医院住院病历记载,被鉴定人甲某伤后即到医院诊治,查体见“胸、腹部压痛、反跳痛”,并给予“开腹探查、小肠穿孔修补、回肠末端造瘘术”及“回肠造瘘口还纳”,术中见“腹腔内黄绿色腹水约500ml,含食物残渣,距回盲部约2m处小肠见直径约1cm破口,有肠内容物流出”等,据此其“小肠破裂穿孔”等诊断成立。目前被鉴定人甲某胸腹部损伤经治疗恢复已稳定,腹部可见手术瘢痕。另外就现有影像学资料所提示的腰1椎体轻度楔形改变尚无法认定是否系腰椎新鲜骨折。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4.6)“肠部分切除术后”之规定,被鉴定人甲某小肠破裂切除术后,其伤残程度属于人体致残程度Ⅸ(九)级伤残。 4、按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其伤后误工90-150日,护理45-60日,营养60-120日。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甲某小肠破裂切除术后,其伤残程度属于人体致残程度Ⅸ(九)级伤残; 2、被鉴定人甲某伤后误工90-150日,护理45-60日,营养60-1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