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贾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28日,贾某在开封市劳动路路段因交通事故受伤。

【鉴定过程】

(一) 病历摘要 2018年10月28日至2018年11月17日 住院病历 主诉:左髋部疼痛活动受限1小时。现病史:1小时前,患者被车撞倒,即感左髋部疼痛,不能站起及行走,呼120来我院,拍片示:左侧股骨转子间骨折。急诊以“左侧股骨转子间骨折”收入院治疗。 专科检查:左颜面部擦伤,局部压痛,左眼眶周围肿胀,少量皮下淤血,左下肢呈外旋畸形,左髋部压痛,纵轴叩击痛,各方活动均受限,被动活动疼痛剧烈,可闻及骨擦感,左“4”字试验阳性,末梢血运、感知、运动均正常。 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2018年11月02日在硬腰联合+基础麻醉下行“左股骨转子间骨折复位PFNA钉内固定术”,术后药物应用。 出院诊断:1.左侧股骨转子间骨折;2.头面部外伤。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贾某拄拐进入检查室。发育正常,营养中等,神志清晰,对答切题,检查合作。自诉:左下肢不敢负重行走,活动后左足肿胀明显,检查:面紋对称,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左侧股骨近端有多处手术切口瘢痕,局部有压痛,髋关节活动受限。髋关节活动度:前屈:右130°、左80°,伸展: 右10°、左5°,外展: 右10°、左5°,内收: 右20°、左10°,外旋:右30°、左20°,内旋:右40°、左30°。双下肢等长,末梢循环及感觉可。 3. 阅片所见 开封市人民医院CT片(2018.10.28片号2018102116) 示:左侧股骨转子间骨折。 开封市人民医院DR片(2018.11.16片号284104)示:左侧股骨转子间骨折术后,对位对线可,内固定器位置可。 开封市人民医院DR片(2019.09.18片号DX20190918123)示:左侧股骨转子间骨折术后,对位对线可,骨折线模糊,内固定器位置可。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开封华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贾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致左髋部疼痛活动受限,结合影像学检查明确其主要损伤为:左侧股骨转子间骨折。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给予“左侧股骨转子间骨折闭合复位PFNA内固定术”,术后药物治疗。 其损伤经对症治疗及恢复,伤情基本稳定。目前遗留有左髋部疼痛、髋关节活动受限的后遗症,左侧髋关节功能丧失占髋关节功能的25%以上,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第11)条“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之规定,伤残程度属X级(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贾某伤残程度属X级(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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