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孙某某,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安徽省某某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6年3月10日投入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刑期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23年1月12日止。 孙某某因“全身乏力三年余,伴无尿一年余”,在投入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当天即送到监狱医院住院治疗,经监狱医院诊断患有:1.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2.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组。为进一步诊断和治疗孙某某的疾病,广东省阳江监狱将孙某某送到广东省阳江市人民医院进行诊治,2016年3月29日经广东省阳江市人民医院诊断,孙某某患有:1.慢性肾功能不全 尿毒症期;2.肾性贫血;3.肾性高血压。入监后,广东省阳江监狱每周都要将孙某某送到广东省阳江市人民医院进行2次血液透析等治疗,但孙某某病情仍不断加重。 2016年4月11日,根据广东省阳江市人民医院的诊断结果,广东省阳江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经讨论,认为孙某某所患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肾性贫血等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的范围,提议对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广东省阳江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提出对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后,孙某某所服刑的监区立即对孙某某的罪名、刑期进行审查,并向监狱罪犯改造评估中心申请对孙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再犯罪危险性进行评估。经过审查和评估,孙某某所服刑的监区认为孙某某的病情、罪名、刑期等符合法定条件,再犯危险性较低,立即联系孙某某的父亲孙某送,告知监狱拟为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需要其担保。2016年4月12日,孙某送到广东省阳江监狱会见孙某某,并办理了担保手续。2016年4月13日,孙某某所服刑监区召集全体警察开会讨论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出席会议的警察一致同意对孙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同日召开的监区长办公会也一致同意向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呈报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广东省阳江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呈报的案件后,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并成立面视小组对孙某某进行面视。2016年4月18日,广东省阳江监狱向安徽省某某县司法局发出调查评估委托函,调查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对居住地的影响。2016年5月5日,广东省阳江监狱收到安徽省某某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孙某某变卖了户籍地住房,长期在广东省广州市某区居住并交纳社保,不予开展社区影响评估。根据安徽省某某县司法局的答复意见和担保人孙某送提供的资料,广东省阳江监狱于2016年5月9日向广东省广州市某某区司法局发出调查评估委托函。2016年6月12日,广东省阳江监狱收到广东省广州市某某区司法局评估意,认为孙某送虽住在该区,但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也未办理暂住证,不具备担保条件,孙某某经常居住地不在该区、且有多次犯罪前科,若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再犯罪可能性极大,会对社区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因此不同意对孙某某在该区适用社区矫正。 针对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广东省阳江监狱立即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经研究认为监狱医院条件有限,对孙某某难以进行有效治疗,必须尽快到社会医院接受更好的治疗。根据会议研究情况,广东省阳江监狱积极与安徽省某某县司法局联系,通报孙某某病情和暂予监外执行应到户籍地等政策规定;同时,要求担保人孙某送应在安徽省某某县购置或租赁用于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居住的房屋,并找一份工作获取固定经济来源,确保能履行担保人职责,以解决担保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司法局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的问题。经过多方努力,安徽省某某县司法局重新启动对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调查评估,并于2016年12月14日出具了同意对孙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2016年12月27日,广东省阳江监狱召开了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经集体讨论一致同意提请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按规定在监狱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未收到异议。随后发函征求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意见。2017年1月9日,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出具审查意见,认为:一、要充分考虑和评估孙某某的社会危害性,确保其保外就医不致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再对其提请保外就医;二、在孙某某报病危前,不应提请保外就医;三、依法加强对孙某某的治疗,切实维护其健康权。 广东省阳江监狱高度重视检察院的审查意见,针对检察院提出的意见,一方面要求孙某某家属提供收入证明、银行流水、房地产权证等材料以证明家庭经济收入稳定,有能力负担罪犯孙某某保外就医后治疗费用,同时书面保证协助社区矫正机关对孙某某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再次委托省政府指定医院对孙某某进行病情鉴定,2017年5月24日广东省阳江市人民医院经诊断作出 “孙某某病情严重,有因肾功能衰竭危及生命可能”结论。2017年6月14日,根据阳江市人民医院的诊断结果,广东省阳江监狱再次向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发函征求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2017年6月20日,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函复监狱,同意监狱提请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同日,广东省阳江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经审议决定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提请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6月30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7月6日,广东省阳江监狱将孙某某送至户籍地安徽省某某市,并与户籍所在地的司法局完成了交接手续。 在该案中,广东省阳江监狱在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克服各种困难,主动作为,终于使患有严重疾病的孙某某能到社会医院接受更好的治疗,感受亲情的温暖,这对保障罪犯生命健康权、树立监狱良好形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