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曾某某,男,1976年5月5日出生,广东省某某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17年9月27日投入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刑期自2016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 2017年9月28日下午,曾某某因胸痛胸闷,被执勤警察送到监狱医院住院治疗。因病情较重,广东省惠州监狱于2017年9月30日将曾某某送到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住院诊治,住院期间被诊断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PCI术后、心功能II级。因病情稳定,2017年10月30日曾某某返回广东省惠州监狱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11月28日,曾某某再次出现胸痛胸闷,伴大汗淋漓、脸色苍白,血压下降等症状,广东省惠州监狱立即将曾某某送至广东省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行冠脉造影并植入支架。2018年3月8日,经广东省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曾某某患有:1.冠心病 不稳定性心绞痛 陈旧性心梗PCI术后 泵功能1级;2.高脂血症。 2018年3月8日,根据广东省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的诊断结果,广东省惠州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经讨论,认为曾某某所患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陈旧性心梗PCI术后、泵功能1级等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提议对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广东省惠州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提出对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后,曾某某所服刑的监区立即对曾某某的罪名、刑期进行审查,并向监狱罪犯改造评估中心申请对曾某某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再犯罪危险性进行评估。经过审查和评估,曾某某所服刑的监区认为曾某某的病情、罪名、刑期等符合法定条件,再犯罪危险性较低,立即联系曾某某的妻子余某莹,告知监狱拟为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需要其担保。2018年4月2日,曾某某的妻子余某莹到广东省惠州监狱会见曾某某,并办理了担保手续。2018年4月11日,曾某某所服刑监区召集全体警察开会讨论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出席会议的警察一致同意对曾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4月13日召开的监区长办公会也一致同意向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呈报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广东省惠州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呈报的案件后,立即成立面视小组,连同驻监检察官对曾某某进行面视,并对担保人进行资格审查。2018年4月13日,广东省惠州监狱向广东省某某市司法局发出调查评估委托函,调查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对居住地的影响。鉴于曾某某病情不确定性、随时都有生命危险,广东省惠州监狱不断与司法局沟通联系,通报了曾某某病情恶化的情况,请求司法局加快委托评估进度。2018年4月23日,广东省惠州监狱收到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同意接收曾某某为社区矫正人员。 2018年4月24日,广东省惠州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集体讨论一致提请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按规定在监狱进行公示。在公示期结束后,没有收到异议。随后发函征求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意见。2018年4月28日,广东省惠州监狱收到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查的意见书,意见书认为:曾某某有吸毒史,罚金刑未曾履行,经规范治疗后未做全面性检查,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不当,建议广东省惠州监狱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提出不同意暂予监外执行建议。 广东省惠州监狱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对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并将曾某某送到广东省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了CT检查。经过审查和病情检查,广东省惠州监狱书面函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认为曾某某所患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有严重心绞痛反复发作,经规范治疗仍有严重冠状动脉供血不足(疾病证明书附后),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3款规定;同时,曾某某虽有吸毒史、罚金刑未曾履行,但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无直接影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收到广东省惠州监狱的函复后,未再提出反对意见。2018年5月2日,广东省惠州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专题研究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经审议决定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提请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4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曾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6月7日,广东省惠州监狱将曾某某遣送至户籍所在地,并与司法局完成了交接手续。 本案中,广东省惠州监狱在检察机关提出不同意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意见的情况下,能够从保障罪犯生命健康权出发,严格依法办理案件,积极主动作为,确保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能及时到社会接收更好的救治,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