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赡养协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4日,一对“异姓兄弟”黄某与张某因老人赡养起争议,前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公证处驻某街道便民服务点寻求帮助,黄某的母亲王某与张某的父亲张某某系再婚夫妻,现二位老人均年事已高,需要照料。黄某和张某因两位老人的赡养问题产生了矛盾,黄某坚持认为自己的母亲已经嫁给张某父亲,且王某与张某某再婚时张某尚年幼,张家理应负担对母亲的赡养,不应由自己承担;张某则认为父母理应由自己的子女赡养,王某应由黄某赡养。王某再嫁时,正值张某结婚生子,王某随即前往张某家中帮助张某看管幼儿,而黄某家中也有幼童需要照看,黄某对王某未协助看管孙辈的事情心存芥蒂。 了解事实后,公证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公证员首先对黄某释明相关法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的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黄某的母亲虽已再嫁,但二人仍是母子关系,黄某以母亲再嫁为由逃避自己应承担赡养义务的行为是违法的,对黄某抱怨母亲没有帮助其照顾自家孙子女的心结,公证员也对黄某进行了开导,祖父母对孙子女的照顾看护虽然是我国的社会传统,但不是法定义务,更不能成为子女对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借口,公证员的耐心劝解终于使黄某认识到自己错误。随后,公证员提出了解决方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考虑到黄某和张某工作繁忙,由双方雇佣保姆照顾父母生活,该费用及父母其他生活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父母的医疗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黄某和张某对此表示认可。最后,黄某、张某及王某、张某某达成赡养协议并办理公证,“异姓兄弟”握手言和。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将不断加深。人口老龄化趋势下,有关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赡养问题也将不断增多。公证作为预防性纠纷解决机制之一,其价值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点点滴滴,在黄某和其母亲的赡养问题中,公证员积极调解并引导当事人遵循敬老养老的道德风尚和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维护了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 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 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赡养协议 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赡养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赡养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乙双方签订前面的《赡养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黄某、张某、王某、张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在南京市浦口区XX街道,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赡养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协议上黄某、张某的签名,王某、张某某捺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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