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涉及企业的保全电子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A公司是南京市栖霞区的一家小微企业,A公司研发了一种独有的营销方法在申请的某公众号上使用,但B公司的一款微信公众号、小程序中存在诱导用户分享与A公司极其相似的营销方法,为了维护A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南京市栖霞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20年11月27日,南京市栖霞公证处的公证员接待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并对张某提供的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文件进行了详细验证、核实。公证员向他详细询问了相关情况,张某表示B公司微信公众号、小程序中存在擅自使用A公司的营销方法进行宣传、盈利,在该企业的微信公众号、小程序中有很多涉及侵权的内容,他多次与B公司沟通交流无果,希望能够通过公证的形式对证据进行固定保全。 公证员和张某在南京市栖霞公证处就保全的方式方法进行了探讨,张某表示具体需要对他自己持有的微信号中关注的B企业微信公众号、小程序里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保全。随后公证员对手机号是否张某本人所有、微信号是否其本人注册并使用进行了详细验证、核实。公证员根据张某提出的需要保全的内容设计保全方案,同时向张某告知了办理公证的权利义务及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由两名公证人员在栖霞公证处分别对张某的操作过程进行拍照、录像,从而顺利为其办理了公证,实现了当天受理当天办结,七个工作日出证,为被侵权人与侵权人的和解或诉讼提供了有利的证据支持。 随着社会技术发展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的提高,以维护自身权益为目的的证据保全公证的案件数量也在急剧上升。证据保全公证为电子数据存证提供了有效的途径,确保了电子数据存证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公证将为当事人固定电子证据,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最优选择。 本案中,申请人通过证据保全公证来预防证据的灭失,以便在后续的维权活动中由此确保自己的主张得到支持,最终缩短维权周期。公证处也顺应时代要求,不断拓宽业务范围,提高业务水平,致力于以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不断完善证据保全公证的方式方法,切实满足企业在侵权方面的公证需求,为企业正当权益保驾护航。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苏宁栖霞证字第XX号 申请人:A公司,住所:南京市栖霞区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证据保全 申请人A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二〇二〇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对其手机微信软件内关注的“XXXX”小程序及“XXXX”公众号内的部分网页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南京市栖霞公证处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同申请人A公司的代理人张某于XXXX年XX月XX日下午,在南京市栖霞公证处进行上述证据保全公证。 在本处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从二〇二〇年XX月XX日XX时XX分开始,由张某操作其持有的标识为“HUAWEI P30 Pro”手机,登录微信软件(捆绑手机号为XXXX)后,使用手机微信软件中的“搜一搜”,搜索“XXXX”,在微信软件内标识为“XXXX”的小程序和“XXXX”的公众号内进行了相关操作(包括:点击了“XXXX”小程序内“福利”页中的“A”、“B”、“C”、“D”、“E、“F”、“G”等;点击了“XXXX”公众号内的“H”等),在此过程中,公证员使用照相机(该照相机为我处自有)对手机屏幕显示的页面进行拍照。 XXXX年XX月XX日XX点XX分保全过程结束。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彩色打印件)内容与保全过程中手机屏幕显示的内容相符。 附件:保全过程中拍照取得的照片共四十张(彩色打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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