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耿某等33人劳务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耿某系河南省伊川县江左乡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常年外出务工补贴家用。2013年12月份,经人介绍,耿某和同乡30多人到河南省登封市颍阳镇张某处制作园林用的仿木桩,整整干了一个冬天,工程完工后向张某要求结清工资时,张某一拖再拖。耿某等人要了一个多月账,等来的却是一张欠条。正当耿某等人绝望的时候,有好心人建议他们去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2014年8月1日上午,郑州市金水区法律援助中心门口站着30多名农民工,个个面容憔悴,衣衫褴褛,眼神中充满了无助。工作人员接待了他们,听了其讲述后便立即向法援中心领导请示,经领导批准启动了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直接受理了这起农民工讨薪案件。为充分保护受援人合法权益,中心将案件指派给法律援助志愿者、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广要办理。 曹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审阅受援人提供的证据,并与受援人谈话,得知包工头张某自称系因某园林公司没有支付他工程款才拒付耿某等人工资的,33人工资欠付总额为193670元。曹律师根据前期掌握的情况,认真思考后制定了办案思路:一、摸清某园林公司是否确实拒付张某工程款,如果拒付,拒付的真实原因是什么?二、张某是否与某园林公司有合同,如果有,是什么性质的合同,合同中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是如何约定的?三、能否找到有关书面证据和法律依据把某园林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理清思路后,曹律师冒着酷暑驱车找到张某。张某见到曹律师后也是一脸的委屈,并拿出一张诉状,说:“某园林公司说我的仿木桩有质量问题,不给我结工程款,我已经把公司告到法院了,法院现在还没有判决,公司不给我钱,我一个70多岁的老头拿啥给耿某他们?”曹律师问道:“你与某园林公司有合同吗?”张某说:“有呀,我就是依据合同起诉的。”曹律师又问:“你有什么资质吗?”张某生气地说:“我是做仿木桩的老艺人,干了几十年了,十里八乡打听一下,看我的手艺如何,要啥资质哩?没有!”虽然张某态度不好,但曹律师心想:如果张某没有资质,某园林公司可能存在违法分包问题,如果违法分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某园林公司需要对工人工资承担责任,那么耿某等30多人的工资就有着落了。 回到郑州后,曹律师对张某提供的合同和耿某提供的其他证据进行了研究,决定将张某和某园林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受援人的劳动报酬。 2014年10月13日,该案在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开庭审理。某园林公司看上去底气十足,答辩说:“一、我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劳动关系,工资不应当由我公司支付,原告要的是制作仿木桩的费用,与我公司无关。二、张某已经在法院起诉我公司,我们认为张某制作的仿木桩存在质量问题,已经提出鉴定申请。该案正在审理当中,我公司认为会影响到本案的审理结果,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曹律师庭前工作做的非常扎实,条理清楚地反驳道:“某园林公司应当对耿某的工资承担责任,理由有二:一、张某虽然是老艺人,制作仿木桩也是他的绝活,但他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务承包资质,就应当认定为违法分包,公司就应当承担因违法分包带来的法律责任。二、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不应当成为公司拒付工人工资的理由。首先,原告耿某等33人是农民工,其主张的是劳动报酬,他们付出了劳动就应当得到报酬,工程质量是否存问题,是公司和张某之间的事情,与耿某等人无关。其次,我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工程质量有问题,农民工工资不应当支付。再者,公司和张某至今并未出示任何证据证明质量问题与耿某等人有关,所以,耿某要求张某和公司共同支付工资理由正当。”某园林公司转而又称,“虽然我们与张某签订的是《劳动承包合同》,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未按照该合同约定,而是以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了变更,我们与张某不是承包关系,而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张某见某园林公司连合同性质都不认可,立即反驳说:“咱们签订的就是劳务承包合同,也是按劳务承包合同执行的,从哪里又来个加工承揽合同?”曹律师见合同双方当事人自己就合同性质争执不下,顺势说:“某园林公司现在称其与张某签的为加工承揽合同,明显是为了推脱责任,该合同为有名合同,合同名称和内容均非常清楚为《劳务承包合同》,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张某也将仿木桩交付公司,公司从未提出过异议,况且,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张某也认可合同的性质为劳务承包,公司的观点站不住脚,法庭不应采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耿某所举证据能证明被告张某欠其劳务款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原告据此对某园林公司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判决张某支付耿某工资7000元,某园林公司在欠付张某工程款范围内对耿某工资7000元承担责任。其他32位农民工所判的工资数额不等,但都由公司对张某的赔偿义务在欠付张某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后,某园林公司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受援人点名请求金水区法律援助中心再次为其指派曹律师办理该案。本案在郑州中院开庭时焦点还是集中在工程是否违法分包和工程质量问题能否影响农民工工资支付两个问题上,曹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再次与某园林公司展开了激烈辩论,充分阐释自己的观点。曹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被郑州中院采纳,2014年12月8日,郑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送达后,受援人悬着的心终于放下来了。曹律师看着33位农民工相互传阅终审判决时激动的表情,感觉自己所有的付出都是值得的。

【案件点评】

广大农民工是城市发展重要的建设者和推动者,按时足额拿到劳动报酬是农民工应当享有的最基本权利。本案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本着对法律援助工作负责、对受援人负责的态度,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紧抓案件突破点,思路清晰地阐述了企业只要存在工程违法分包,发包人就要付出法律规定的代价,按劳取酬是农民工享有的基本权利,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成为企业拒付工人工资的“挡箭牌”,通过两次代理最大限度保护了受援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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