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与王某某相邻居住,2016年7月,王某某住宅院外护岸墙因下雨倒塌将王某的房屋砸塌两间,王某居住受到影响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2017年6月12日,王某与王某某在本村村民委员会主持下,经双方同意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约定:一、王某某砌岸时,倒塌房屋现场的石头可以随意使用,直到岸砌好恢复原状,剩余石头归王某所有,砌岸费用由王某某负担。二、王某某付给王某人民币现金肆仟元整,视为双方已清,协议生效后60天内王某某付清王某人民币现金肆仟元整。三、王某在修缮房屋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王某负担,与王某某无关。四、王某某砌岸,王某修房,互不干涉。该协议双方签字生效。但王某某在该调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拒绝履行该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及家人到政府部门上访,通过信访部门介绍到鹤壁市鹤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17年11月22日,鹤壁市鹤山区法律援助中心赵主任接待了王某,王某称自己和妻子都是农民,育有两个孩子,长子上大学、次子上中学,妻子在家种地,全家均靠王某打工维持生活,家庭经济困难,请求法律援助。经审查,王某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并指派鹤壁市鹤山区太行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冯保玉承办本案。 承办人冯保玉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王某的陈述并亲自到现场勘验。 承办人先行找王某某进行调解,王某某其对其外墙倒塌砸坏王某房屋的事实不否认,但是认为房屋倒塌的原因是天上下雨的自然灾,为不可抗力,其不应承担责任,拒绝调解。承办人认真分析情况,认为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农民之间的相邻权纠纷案件,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将引起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可能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承办人征得受援人王某的同意后,决定以相邻权纠纷起诉王某某,要求王某某履行协议,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法院立案后,承办人认真开展代理工作,对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进行分析:首先,因王某某家的石岸倒塌将受援人家的房屋砸塌并堵死受援人门前出入通道,妨碍了相邻方受援人因生活、生产、运输必须的正常通行,侵害了受援人的相邻权,并直接导致受援人无法正常生产生活。其次,王某某家的石岸倒塌将受援人家的房屋砸塌并堵死受援人门前出入通道,其侵权事实清楚,且经村委会主持调解,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且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调解协议系有效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履行义务。王某某不履行协议已构成违约,受援人有权依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请求王某某排除妨碍、给付肆仟元赔偿费。 其法律依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虽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前提是必须“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给对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84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庭审理中,承办人为了化解双方矛盾,避免恶性事件发生,继续与王某某进行调解,通过做受援人思想工作,使受援人同意在原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免除王某某700元赔偿费,同时,王某某也主动承认自己错误,并愿意尽快将岸砌好,恢复原状。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书,现该案王某某已按照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相邻权纠纷案件,本案中的受援人王某属于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承办人通过耐心沟通,引导受援人进入法律诉讼程序,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成功化解了矛盾,避免了不良后果发生。 本案存在侵权与违约责任竟合的民事责任,受援人可选择侵权或违约之诉。本案中王某与王某某的矛盾纠纷在本村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第三十二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该规定,王某与王某某的矛盾纠纷已经过本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王某某不履行协议已构成违约,受援人王某可选择违约之诉。 受援人王某选择违约之诉,侵权事实不用举证,调解协议为直接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简单明了:调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受援人王某的请求王某某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减轻了受援人的举证责任。 承办人立足于案件事实,谙熟法律,积极负责,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一审调解结案后,受援人表示对承办人的代理活动满意。承办人的代理活动,避免了双方矛盾纠纷的延续,促使邻里之间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