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杜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杜某某,男,1967年8月3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2009年12月7日因犯强奸罪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2009)房刑初字第513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9年5月27日起至2022年5月26日止。 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4月26日减刑十一个月,2015年4月16日减刑一年,2016年12月27日减刑十一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刑期止日:2019年7月26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案件办理过程】

(一)启动减刑提请程序:2018年8月1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六监区召开监区减刑假释评议会,集体研究罪犯杜某某建议减刑案件。综合罪犯杜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得3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的条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经监区全体干警集体评议,同意向监狱呈报罪犯杜某某的减刑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报送的罪犯提请减刑材料审查完毕,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杜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杜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杜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派员应邀列席会议,会上未提出异议。会后监狱按照规定在监区和监狱候见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及其家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四)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 (五)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杜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杜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杜某某减刑六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决定。 (六)移送案卷: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罪犯杜某某减刑案卷材料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及案卷材料抄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0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杜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法裁定对罪犯杜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