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2010年12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一中刑初字第2363号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8月12日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高刑终字第1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12日起。于2012年11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1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5年2月12日减刑十个月,2016年5月18日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止日:2032年2月25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案件办理过程】

(一)启动减刑提请程序:2018年8月1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三监区召开监区减刑假释评议会,集体研究罪犯李某建议减刑案件。综合罪犯李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得6个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提请减刑的条件。经监区集体研究,提议对罪犯李某建议减刑九个月。 (二)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报送的提请减刑材料审查完毕,认为罪犯李某具备提请减刑的条件,监区认定罪犯李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李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李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派员应邀列席会议,未提出异议。会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及监狱候见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及其家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四)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 (五)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李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李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李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 (六)移送案卷: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罪犯李某减刑案卷材料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河法庭,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及案卷材料抄送至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1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李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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