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戴某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30日,戴某十分无助地来到了桂林市灌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称广西桂林思源公司从2018年1月到9月一直没有发放工资,且用工期间一直未按法律规定为其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保费用,请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追讨劳动报酬和相关的劳动损失。 经了解,戴某系灌阳县XX镇XX村村民,年龄54岁,戴某的孙子患白血病,做骨髓移植手术花费了医疗费60余万元,目前尚未治愈,仍在恢复期,需要大量的治疗费,导致家庭经济情况非常困难。戴某于2007年1月到思源公司工作,在榨油车间工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戴某最初工资为500元/月,2009年至2010年6月工资为700元/月,2010年7月至2018年9月工作为780元/月。从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该公司一直未发放工资给戴某,用工期间一直未按法律规定为戴某缴纳养老及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戴某首先找到灌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处理该劳动争议,被灌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戴某的主体不适格为由而不予受理,曲折的维权之路让戴某感到十分茫然。 迫于为孙子治病的巨大经济和精神压力,戴某找到灌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希望能追讨回拖欠的劳动报酬及相关的损失,申请法律援助为其起诉思源公司。灌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戴某的申请后,当天为其指派广西问答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郑红办理该劳动争议一案。周郑红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戴某取得联系,了解本案的详细事实情况。 经过分析,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关键在于:戴某与桂林思源公司之间是否有劳动关系;戴某年满50周岁以后,其与思源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在承办律师耐心的指导下,戴某调取了思源公司的工商电脑咨询单,收集了本人的银行账户工资流水清单、2018年1月至6月的月考勤表、桂林社保单据缴费回执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征集单、2011年3月8日养老保险缴费手册以及思源公司的放假通知等相关证据材料。 通过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和查找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并结合本案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后,承办律师认为,首先,戴某与思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戴某提供的上班考勤记录表、银行账户工资流水清单可以充分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虽然戴某已经年满50周岁,但应当认定原被告双方系劳动法律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戴某2007年1月到被告的榨油车间工作,按月领取工资,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我国现行退休制度规定,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戴某于2014年7月17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既未领取退休金,也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现行法律也未规定劳动者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戴某于2014年7月17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告思源公司明知戴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却并未提出与戴某终止劳动关系,表明原被告双方均有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并且双方实际上也一直履行着劳动合同。因此,双方仍系劳动法律关系。 承办律师为戴某提出了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思源公司赔偿戴某2007年1月至2018年7月应该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31087.48元。2.请求依法判决思源公司支付给戴某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的工资5460元。3.请求依法判决思源公司支付给戴某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未达最低工资标准(2016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的差额工资5500元,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未达最低工资标准(2017年和2018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的差额工资3120元,以上合计8620元。4.请求依法解除戴某与思源公司的劳动关系。5.依法判令被告思源公司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5600元。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一、解除戴某与思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被告思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戴某支付拖欠工资5460元;三、被告思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戴某支付未达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工资8620元;四、被告思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戴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5600元;五、被告思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戴某赔偿养老保险损失31087.48元。 戴某拿到判决书后激动地说:“感谢周律师的精心代理,感谢法律援助机构扶弱济困、为民维权。”

【案件点评】

本案是农民工维权案件,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给劳动者缴纳基本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行为侵犯了戴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为劳动者缴纳基本的社会保险费,否则用人单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指导受援人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受援人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受援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仍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并未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双方仍系劳动法律关系;查明被告支付受援人的工资未达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该支付差额工资,未交纳养老保险,应赔偿损失。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法院的支持,为受援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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