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法律援助中心为赖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2日,胡某某驾驶搭乘赖某某的电动三轮车,与吴某某未确保安全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赖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经认定,胡某某负主要责任,吴某某负次要责任,赖某某无责任。胡某某与赖某某为同居关系,事故受伤后,赖某某因伤情较严重辗转4家医院进行治疗,胡某某一直陪伴并照料赖某某生活还为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最终,赖某某于2022年1月12日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因交通事故致左下肢毁损伤,遗留左踝关节呈非功能位强直,评定为致残程度八级。赖某某因此次事故花费医疗费二十余万元,除吴某某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垫付过1万元医药费外,小型客车驾驶人吴某某事发后未支付过任何赔偿费用。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21年12月7日,胡某某来到浙江省龙游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咨询,胡某某称赖某某前夫10余年前因意外受伤死亡,其与赖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同居关系,赖某某父母均已过世,也无兄弟姐妹,唯一的儿子离家多年,杳无音信,已向派出所报案,赖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外出不便,也无法前来办理法律援助,询问是否可以代为申请法律援助。龙游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向赖某某本人电话求证,赖某某表示同意由胡某某代为申请,又通过乡镇司法助理员向胡某某与赖某某所在村求证赖某某家庭情况及二人关系,二人所在村委会工作人员表示赖某某家庭经济困难,又无亲属在身边,只有胡某某对其不离不弃,始终照顾赖某某,村委会愿意出具证明推荐胡某某为赖某某代为办理法律援助。次日,胡某某便收集了相关申请材料再次来到龙游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审核了胡某某提供的申请材料后,根据浙江省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赖某某法律援助,指派龙游县溪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石金成为赖某某代理此案。 因赖某某出行不便,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多次前往赖某某的住处向赖某某了解情况,赖某某陈述事故发生前其与胡某某在生活上相互照顾,事故发生后也是胡某某对其进行生活上的照料并为其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因此赖某某自愿放弃要求胡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赔付责任,承办人当即为其起草了承诺书并经赖某某签字捺印确认。随后,在梳理证据材料时,承办人发现赖某某分别缺少两家就诊医院的用药清单和医疗费发票,赖某某称此次事故产生近二十余万的医药费,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只垫付了1万元医药费,虽然有一家医院减免了部分医药费,但其家庭经济实在困难,倾其所有还剩两家医院近18万元医药费无力支付,所以也无法提供相应票据。承办人向赖某某分析了未提供医药费发票的法律风险和后果,赖某某提出是否能由承办人为其向医院担保,先行将相应票据开具出来后用于起诉,待法院判决赔偿款执行到位后,一定先行支付拖欠医院的医药费。为更好的为申请人争取合法利益,承办人与所里沟通后,所里也对赖某某的情况深表同情并同意为赖某某前往两家医院进行担保,承办人将医药费发票开具后立即起草起诉书,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于2022年4月19日进行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人多次与承办法官交流意见,希望承办法官能充分考虑受援人的家庭等特殊情况,尽力为赖某某争取更多的赔偿。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扣除已垫付的1万元外再赔偿赖某某交通事故各项损失302504.64元;被告吴某某赔偿赖某某各项损失14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虽然是一起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但案件从受理指派到承办全过程都体现了法律援助制度的温度。在受援人受伤出行不便,身边又没有近亲属可以帮扶的情况下,法援中心积极联系沟通村委会结合受援人本人意愿为其推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代为办理法律援助申请;在办案过程中,承办人勤勉尽责,认真了解案情,收集证据,推动案件进展;在受援人欠付医药费无法正常主张赔偿金额时,承办人与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伸出援助之手为其担保,最终纠纷顺利解决,受援人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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