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黄某变更抚养权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女)与被告罗某阳(男)于2011年8月在浙江打工认识,恋爱半年后一起同居生活,2013年2月13日生育女儿罗某,2014年9月15日生育儿子罗小某,2015年1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2月,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被驳回诉讼请求。2018年1月,原告又起诉要求离婚,罗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2018)黔2728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许原告黄某与被告罗某阳离婚;二、婚生小孩罗某、罗小某由被告罗某阳抚养,原告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给被告罗某阳。 离婚后,黄某去浙江打工。2019年4月28日,罗某阳再次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2019年5月9日贵州省罗甸县公安局罗公龙强戒决字[2019]1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罗某阳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罗某阳的父母已经过世,从2019年5月9日开始,罗某阳年仅6岁的女儿罗某、年仅4岁的儿子罗小某就没有家人抚养。罗某阳所在的金星村村干部临时担负起抚养罗某、罗小某的责任。因村干部没有时间送罗某去幼儿园读书,村干部、驻金星村工作队领导多次与在浙江打工的罗某、罗小某的母亲黄某电话联系,请她回来照顾罗某和罗小某,黄某一直未回来。金星村村干部将这一情况反映给龙坪镇分管领导,该领导用电话与黄某联系。黄某说:“两个小孩判决给了罗某阳,我只管每个月的600元,我在浙江打工,不回来。”镇领导又安排龙坪派出所与黄某联系协商。半个月后的5月24日,黄某回到了罗甸。黄某提出,如果回来照管罗某、罗小某,就没有时间出去打工赚钱,要求变更抚养权。因黄某回来后没有收入,所住的房屋为安置房,家庭条件极其贫困,故就变更抚养权问题,黄某向罗甸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5月29日,法援中心指派贵州蹇贞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梅代理此案。 余律师接受指派后,听取了黄某的陈述,到其住处了解情况,并及时与罗甸县法院的承办法官联系,希望尽快开庭办理,以便黄某安心抚养罗某、罗小某。 罗甸县人民法院安排双方进行法庭调解,在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帮助下,黄某与罗某阳自愿达成协议:一、黄某、罗某阳婚生女罗某由黄某抚养,婚生子罗小某由罗某阳抚养;二、在罗某阳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婚生子罗小某暂时由黄某抚养。法院下达(2019)黔2728民初686号民事调解书。据此,受援人黄某得到了女儿罗某的抚养权,儿子罗小某的临时抚养问题也得以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变更抚养权案件,因当事人之一罗某阳刚经法院判决两个婚生子女由其抚养一个多月后,就因吸毒受到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处罚。罗某阳的父母已经去世,其人身自由受限,两个未成年子女的生活面临困境。龙坪镇金星村两委、龙坪镇党委、政府、政法委、派出所积极与在外打工的孩子母亲黄某取得联系,促其回来照顾未成年子女。罗甸县法律援助中心收到黄某变更抚养权的法律援助申请后,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引导受援人进入法律程序,通过罗甸县法院法庭调解,成功解决了变更抚养权问题,化解了矛盾。案件审判结果维护了受援人黄某的合法权益,也保证了两个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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