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XX,女,1964年5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2019年4月26日,王XX因诈骗罪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19年7月1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5日至2030年5月4日。2019年7月16日送押女子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王XX入监时即发现患有非霍奇金淋巴瘤,女子监狱告知了家属病情情况,2019年7月22日,王XX之子向女子监狱提出申请对王XX暂予监外执行,并自愿作为其保证人。女子监狱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有关规定,委托石家庄市第二医院(省政府指定医院)对王XX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情医学诊断。2019年8月14日,石家庄市第二医院出具了石二医保诊字第2019085号《疾病诊断证明书》及《罪犯病情诊断书》,病情诊断为:“非霍奇金淋巴瘤(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非临床治愈期”。2019年8月26日,监狱医院(省政府指定医院)医疗业务小组根据石家庄市第二医院疾病诊断意见,经集体研究认为王XX的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及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女子监狱将相关病例材料送交驻狱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驻狱检察机关无异议。 2019年9月9日,监区对王XX进行评估,认定不具有《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之情形。随后,女子监狱对王XX保证人及居住地进行了审查,认为均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要求。 2019年9月25日石家庄市长安区司法局根据女子监狱的委托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2019)长矫字409号),意见为:“建议罪犯王XX到捕前居住地进行社区矫正”。女子监狱进一步调查,王XX捕前居住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XX小区其系租住地;目前王XX已无亲属在此地租住,故不适合在桥西区进行社区矫正。女子监狱就此情况多次主动同司法局进行了沟通,寻求解决方法。 期间,王XX病情恶化,监狱医院出具了《病犯危病情通知单》。监狱立即派干警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建立统一协调紧密衔接刑罚执行机制的意见》(冀司字﹝2019﹞22号)的规定,到石家庄市长安区司法局就王XX暂予监外执行事宜进行座谈协商,石家庄市长安区司法局同意接管王XX并纳入社区矫正。 2019年10月23日,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司发通〔2016〕78号),监区召开人民警察集体会议,研究王XX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对王XX目前病情、危险性、暂予监外执行居住地核实情况、保证人资格审查情况、日常改造表现等进行了综合评估,一致认为王XX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后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建议对王XX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王XX拟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建议依法对王XX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0月23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建议对王XX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将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当日作出检察意见:“同意女子监狱对罪犯王XX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9年10月24日,监狱长召开办公会议,认为王XX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建议对王XX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连同相关材料组卷报送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因王XX病情危重,省监狱管理局受理案件后,立即进行审核,经刑罚执行处和生活卫生处审查无异议后,2019年10月28日省监狱管理局召开评审会,批准王XX暂予监外执行。 女子监狱依据《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时通知王XX暂予监外执行居住地司法局,协商确定移交时间、地点。2019年10月24日,女子监狱持相关法律文书同社区矫正机构在社会医院办理了交接手续。王XX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