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X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X,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2012年12月12日因故意杀人罪被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减刑后,刑期至于2021年4月1日。

【案件办理过程】

1.病情医学诊断情况 根据衡水市人民医院(省政府指定医院)于2019年10月28日出具的《罪犯病情诊断书》,王X患有原发性肝癌、门脉癌栓、腹腔淋巴结转移、腹腔积液、肺多发转移、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衡水市第四人民医院2019年10月31日诊断为:1.原发性肝癌、肝内多发转移;2.肝癌肺多发转移;3.腹腔积液;4.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深州监狱医院(省政府指定医院)根据衡水市人民医院和衡水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情况进行了集体研究,认为:罪犯王X目前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款及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和《关于解决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常见医学问题及其规范措施的意见》(冀检联〔2016〕2号)第八条之规定。由于病情快速恶化,深州监狱医院于2019年11月3日出具了《病犯危病情通知单》,认定王犯短期内有生命危险。 2.监区评议及评估情况 王X所在监区于2019年11月7日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事宜进行了集体研究,并由监区长办公会审核通过,研究认为:王X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建议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并根据王X服刑期间一贯表现、目前所患疾病病情、家庭及社会接纳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认为:王X目前不具有《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之情形。 3.保证人资格审查情况 王X的保证人为其母张X,系企业退休人员,有固定收入和住所。监狱考察组先后走访了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X派出所、廊坊市安次区X社区居民委员会、廊坊市安次区司法局X路司法所,实地对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所走访的部门出具了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考察组告知保证人张X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并由张X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经审查,监狱认为张X作为罪犯王X拟暂予监外执行后的保证人符合条件。 4.委托调查对所在社区的影响 深州监狱医院出具《病犯危病情通知单》后,干警第一时间通过公函、电话等方式与廊坊市安次区司法局就相关事宜进行告知、沟通及衔接。在派员对保证人资格进行考察的同时,协调司法局根据相关规定与保证人所在社区、户籍地公安机关联系,沟通有关情况,争取工作支持。期间考察组通过数次走访上述部门,利用两天的时间圆满完成了考察工作。其后针对司法局对王X当时病情程度及离监后家庭配合监管力度和效果方面的疑问,邀请有关工作人员到监狱实地对王X情况进行考察了解。司法局于2019年11月7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罪犯王X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拟同意纳入社区矫正。 深州监狱于2019年11月11日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出具《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认为:王X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对罪犯王X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11月12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将案卷报送省监狱管理局。

【案件办理结果】

罪犯王X案卷经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和生活卫生处审查无异议,并履行紧急保外就医审查程序后,2019年11月13日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王X暂予监外执行。深州监狱于11月14日将罪犯王X送交居住地司法局,该犯继续在社会医院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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