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及委托公证助力在台老兵骨灰回故乡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中旬,当事人张某华来到我处,称其祖父张某泉在台湾地区去世多年,其父亲张某声一直想要将祖父的骨灰带回大陆落叶归根,却一直未果。经了解,张某华的祖父张某泉系在台退伍老兵,后来在台湾地区死亡。张某华的父亲张某声在世时,曾多次想要赴台湾地区领取父亲张某泉的骨灰,奈何因诸多因素一直无法前往,直至张某声死亡也未能完成,领取张某泉骨灰一事便一直搁置。直至前段时日,张某华经他人告知,可以将领取骨灰的事宜委托台湾地区的当地居民,只要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和亲属关系公证,将这两份公证书交由受托人经台湾海基会比对后使用,自己可以不用亲自到台湾地区办理。于是张某华来到我处要求办理与祖父张某泉的祖孙关系的公证及委托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处受理了张某华的公证申请,根据对台办的档案记载,及时为张某华出具了公证书。据此,张某华凭着我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委托公证书,由其代理人在台湾办理领取张某泉骨灰的相关事宜并带回大陆。 至此,时隔三十多年,张某华终于完成了父亲的遗愿。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证台字第XX号 申请人:张某华,男,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霞浦县某村某路某号。 关系人:张某泉(又名张某亭),男,XX年X月XX日出生,已故,住址:中国台湾高雄。 公证事项:亲属关系 兹证明张某华是张某泉的孙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霞浦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XX)XX证台字第XX号 申请人:张某华,男,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霞浦县某村某路某号。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张某华于二〇一八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和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张某华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霞浦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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