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林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与田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田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某经鉴定伤残十级,没有获得赔偿。林某某系低保户,于2021年5月13日向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宁海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林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林某某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宁海县导源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王珏办理此案。 承办人接案后,详细询问了案件事实情况,承办人发现侵权人田某某属于无证驾驶,其驾驶的车辆系宁海某某公司出借给李某,再由李某出借给田某某。另林某某与侵权人田某某及李某于2019年12月5日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李某对田某某的赔偿责任承担担保。承办人最终确认本案的被告为侵权人田某某、出借人李某及车辆所有权人宁海某某公司,并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于2021年8月19日开庭审理,出借人李某认为诉前协议没有约定其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应认定为一般保证责任。承办人提出,虽然申请人于2021年向宁海县人民法院起诉,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但是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2019年,应适用当时的相关的法律规定。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应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 最终,本案于2021年9月24日达成调解,田某某、李某及宁海某某公司各自承担其应承担部分,李某对田某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出借人李某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是连带保证责任,受援人林某某在田某某不履行赔偿责任时,即可以请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必须在田某某履行不能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被保证人林某某来说,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更有利于其债权实现。将法律援助人员接案后,认真分析案情,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提出本案事故发生在2019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李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法律意见。该案最终调解结案,援助律师关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意见也体现在了调解书中,较好地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