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市王某继承及遗产分割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与其姑母(下称“王姑”)来到公证处称,王某之父(下称“王父”)生前有两段婚姻,第一段为王父与徐某(王某的母亲),第二段为王父与贾某,王父死亡时为单身(已与贾某离婚);王父只有王某一个子女,王父之父已先于王父死亡,但王父之母后于王父死亡,且其继承人包括王某、王姑在内共有五人。王父名下有位于L市的一处房产,该房产为王父与徐某(即王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所得,离婚时未进行分割。王父之全部继承人以及徐某初步协商一致,由王某与其姑母(下称“王姑”)继承前述房产,然后共同出售,所得售房款王姑得肆拾万,其他全部归王某,但是,他们之间却不信任,均担心权益受到损害,共同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遗产继承分割公证。 在了解清楚王某一家申办公证之目的与用途后,公证员为他们提供了一个解决方案,即由王某与王姑共同继承上述房产中属于王父的遗产部分,鉴于上述房产为王父与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有财产,未分割,徐某将其所拥有的财产部分赠与王某,王父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再由王某与王姑达成析产协议,对上述房产产权比例进行划分,并在析产协议中约定清楚房产出售后售房款的分配方案,如此,既明确了房产继承过户后的产权比例,又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王父之全部继承人以及徐某表示接受该方案,在审查、核实清楚有关证明材料之后我处为王某、王姑出具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继承公证、赠与合同公证以及析产协议公证。 领取公证书后,王某与王姑约定时间共同持公证书到L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了遗产继承、赠与过户手续。办理产权登记时,王某与王姑按照析产协议的约定,按照比例进行按份共有登记,顺利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并且王某与王姑将房产出售,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完毕,他们表示之所以能够顺利办理完该房产的出售手续,全靠这一整套公证书的保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 请 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王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继承人: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生前住址: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王某、王姑因继承被继承人王父的遗产,于二0一八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王某、王姑的身份证证件; 2、被继承人王父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王父的婚姻状况证明; 4、王某的独生子女证; 5、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6、墓碑照片; 7、财产凭证。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申请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如所提供的材料有虚假,隐瞒或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确认当事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父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市因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王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儿子王某;父亲XXX、母亲XXX。 其中,被继承人王父的父亲XXX于XXXX年XX月先于王父死亡,母亲XXXX于XXXX年XX月XX日后于王父死亡;XXX的继承人有:XXX、XXX、王姑、王某叔、王某,其父母亲均先于其死亡(姓名、死亡时间、地点不详)。 另,被继承人王父与徐某于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四日结婚、于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五日离婚;被继承人王父与贾某于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结婚、于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离婚,之后未再婚。 三、继承人王某、王姑申请继承王父死亡后遗留的财产为:位于XX市XX区XX街道XXX号第XX幢第X单元第X层第XXX室房产。该房产是王父与其前妻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双方在离婚时未就该房产进行分割,故该房产属于双方的共有财产。 四、据被继承人王父的所有继承人王某、王姑、王某叔、XXX、XXX称:被继承人王父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本处于XXXX年XX月XX日查询全国公证遗嘱信息库,未发现被继承人王父的公证遗嘱记录。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无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王某、王姑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王父遗留的上述财产;XXX、XXX、王某叔均表示放弃继承王父遗产的继承权【见(XX)XX字第XX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财产的一半属于被继承人王父的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王父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王父死亡时无配偶,其父亲XXX先于其死亡,故王父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王某、母亲XXX共同继承。又因XXX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XXX应继承王父遗产的权利转由其继承人XXX、XXX、王姑、王某叔、王某共同行使。现XXX、XXX、王某叔均表示自愿放弃王父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王父的上述遗产由王某、王姑二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八年XX月XX日 【赠与合同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赠与人):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乙方(受赠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赠与合同 甲、乙双方于二0一八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赠与合同》公证。 双方称:位于XX市XX区XX街道XXX号第XX幢第X单元第X层第XXX室房产,是甲方与其前夫王父(已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双方在离婚时未就该房产进行分割,故该房产应属于双方的共有财产。甲方自愿将上述房产中属于她的部分无偿赠与给乙方个人所有,乙方表示愿意接受该赠与。 本公证员在听取双方意思表示后,向双方告知了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尤其重点告知:赠与合同经公证后,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甲、乙双方对公证员的告知表示知晓。 根据甲、乙双方的意思表示以及委托,公证员为双方起草并打印了《赠与合同》,甲、乙双方对公证员起草的《赠与合同》表示认可,在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赠与合同》。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徐某与王某于二0一八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指印属实。 该合同自甲方与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八年XX月XX日 【析产协议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乙方:王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析产协议 甲、乙双方于二0一八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析产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析产协议书》。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王某与王姑于二0一八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析产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按手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八年XX月XX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