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廖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了一款名为《蓝月传奇》的游戏软件,并于2016年1月26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017年,廖某某未经著作权人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许可,从网络上非法获取《蓝月传奇》游戏源代码后,改编成新游戏,并将大量《蓝月传奇》美术图片应用于其游戏中。2017年12月,廖某某、吴某某、廖某经分别商议,由廖某某提供游戏,由吴某某、廖某进行推广,并按比例分成,后吴某某将该款游戏命名为“炎蛇合击”。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1日,廖某某、吴某某、廖某以将游戏登录器绑定Xb968.cn等网站的方式,私自架设服务器端,非法运营该游戏,同时,廖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绑定其个人银行账户,收取游戏玩家充值款,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4,400元。其中廖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2200元,吴某某、廖某各非法获利人民币11100元。案发后,廖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缴了赃款11100元。此后,被告人廖某被取保候审。 2018年8月2日,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廖某等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18年8月6日,嵊州市人民法院通知嵊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廖某提供辩护。嵊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伟民为廖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到法院进行了阅卷,并会见被告人廖某,了解核实相关案情。本案所涉的“炎蛇合击”这一款游戏,是由被告人廖某某改编完成后交由被告人廖某进行推广的,被告人廖某不是侵权作品的制作者,在犯罪行为具体实施过程中,没有起到主要和决定性的作用,相比其他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而且获利也较少。在案发后,被告人廖某已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赃款,而且在经济状况并不宽裕的情况下,在庭审前就积极筹款预缴了罚金33300元,体现了其悔罪的诚意。经过阅卷、会见、沟通之后,承办律师理顺辩护思路,并为出庭辩护作了必要准备。 2018年8月8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张伟民依法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廖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相对于其他共犯,被告人廖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廖某积极退赃,并在庭审前主动缴纳了罚金;被告人廖某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同时,承办律师提出对被告人廖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 最终,嵊州市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人廖某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30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廖某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点评】

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不仅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复制发行行为,也包括了在网络上的复制传播行为。他人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在网络上复制传播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并从中获利,符合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构成要件的,同样将受到刑罚处罚。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概念其实包含了两种意义上的复制:一种复制是指制作作品的复制件的行为;另一种复制是指两个作品之间存在抄袭或实质相似。 本案中,“炎蛇合击”这一款游戏,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与《蓝月传奇》共计有80个对应的美术作品基本相同,同时经大连信安电子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炎蛇合击”游戏与《蓝月传奇》游戏关键代码存在实质性相似。因此,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且因非法获利数额较大,已经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所幸的是,被告人廖某能够及时醒悟,第一时间投案自首,认罪悔罪并退缴赃款,从而经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辩护,获得了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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