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田某某,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文盲,捕前住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2014年2月12日,因犯强奸罪被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至2021年4月22日止。于2014年3月17日被交付宁夏服刑人员入监教育中心,2014年6月9日,分配至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2月27日,罪犯田某某突发心脏病,被送往宁夏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随后该犯又因急性心梗PCI术后两周出现肺部感染症状,转至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治疗。4月1日,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对罪犯田某某下达病危通知书,并诊断为1、肺部感染;2、冠心病 :2.1经皮冠脉造影支架术后、2.2缺血性心肌病 、2.3心功能Ⅳ级;3、心源性休克。
【案件办理过程】
得知罪犯田某某病情后,监狱领导立即召集监区、刑罚执行科、监狱医院成立罪犯田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组,监区负责对其家庭成员、生活条件、社会影响力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刑罚执行科、监狱医院准备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尽可能快的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在做好充分准备后,2017年4月3日至5日,工作组前往罪犯田某某家中,与田犯母亲和弟弟沟通暂予监外执行事宜。但家属以回来没人照顾、家庭困难等理由拒绝接收。4月6日,工作组转变工作策略,以考虑民族、病危等特殊性为原因,邀请当地村支书一同前往田犯家中,对田犯家属进行说服,在解释答疑后,以回族风俗习惯、困难救济征得田犯家属同意。4月7日上午,监狱刑罚执行科、监狱医院、驻狱检察室各派一人到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开具罪犯田某某病情诊断书。下午,监狱医院、监区当即召开会议,研究并通过建议对罪犯田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4月10日上午,监狱刑罚执行科带领罪犯田某某弟弟田金明办理关系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证明等,并签订保证书,审核了保证人资格,并与平罗县司法局取得了联系,通报相关情况。4月10日下午,监狱刑罚执行科、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研究并通过了建议对罪犯田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4月11日,监狱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罪犯田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建议呈报宁夏监狱管理局。4月12日,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建议监狱局批准对罪犯田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4月13日上午,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田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下午,石嘴山监狱安排相关人员与石嘴山市平罗县司法局在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进行交接。4月14日,全狱公告罪犯田某某暂予监外执行。4月17日,接到石嘴山市平罗县司法局电话函告罪犯田某某死亡。相关书面手续材料随后办理。